市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处处长王文娟接受记者采访,记者 郑佳洵 摄
长城新媒体1月4日讯(于雯 记者 闫思宇 郑佳洵)记者从石家庄市工商局获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更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在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了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规制。特别是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让企业有了依靠,也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王文娟处长与石家庄市北国如意购李俊副总经理交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记者 郑佳洵 摄
“我们企业主要涉及到网络平台这一项,这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重点对网络交易这一大块进行了新增和补充,这对于我们网络交易平台可谓是‘及时雨’!”石家庄市北国如意购李俊副总经理高兴地说,“在我们线上网络平台经营过程中,有的商家通过虚假交易提高自身信誉度或是雇佣一些‘水军’刷好评等,这些行为都直接影响了我们的正常销售,也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
记者了解到,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针对上述情况,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也就是说,今后除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查处,网络水军、职业差评师等不法经营者都将受到处罚。
同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新增了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更加合理界定了商业贿赂行为,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内容,使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处处长王文娟表示,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拳头”部门,工商部门一定会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