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
法规草案基础较差将暂缓审议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立法质量和效率,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这是国内首部就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制定的专门法规。近日,修订后的规定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2013年开始实施,对提升立法工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显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也对地方立法提出新要求,如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成为重要课题。在总结本届以来立法经验,借鉴全国人大立法经验以及上海、天津、广东、贵州等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对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订。
为保证立法规划计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规定增加了对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刚性要求以及开展立项前论证的规定。规定指出,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围绕本省改革发展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并重的原则,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对立法项目进行立项前论证。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者减少立法项目。
为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把好初审法规案关口,规定增加了针对法规草案基础较差等情形处理方式的规定。规定指出,常委会会议初审法规草案时,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草案基础较差、尚不成熟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搁置或者暂缓审议。暂缓审议的,由提请审议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为最大限度地汇聚民意、凝聚共识,规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应当选择年度重大立法项目以及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方面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库。加强立法基地建设,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