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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湿地保护终身追责

来源: 长城新媒体  赵晓慧
2017-12-21 15: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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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衡水湖湿地。

  长城新媒体12月18日讯(记者 赵晓慧)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万亩,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3%以上。

  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湿地保护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夯实保护基础。

  建立湿地保护终身追责机制

  方案提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合理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方案要求,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纳入湿地名录的湿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明晰“四至边界”,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

  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进一步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75%,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禁止擅自征用、占用湿地

  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禁止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擅自采砂、取土;禁止向湿地违法排污;禁止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规划湿地用途管理,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

  方案强调,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过度利用和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

  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多种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方案同时对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等做出要求。

关键词:湿地保护,终身追责,总量管控责任编辑:孙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