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高岳
拖了一年多,历经波折,当场拿到30万元首款时,作为案件胜诉方的潘林终于露出了笑容。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司之所以“服软”,原因是潘林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该公司的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这是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的首例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承诺还钱不履约
1982年出生的潘林是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做砂石料生意。潘林与黄石市黄石港区一家混凝土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由潘林向该公司送砂石料。送了一年砂石料,有58万元货款。约定付款日到了,该公司却迟迟不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潘林将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10月9日,铁山区法院立案受理了潘林诉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中,经铁山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混凝土公司拖欠原告潘林货款共计58万余元,此款由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还款20万元,剩余38万余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
双方同时约定,如果被告混凝土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可就欠款的全额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与对方的合作关系,潘林主动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2016年10月11日,履行期限到期后混凝土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铁山区法院依法对上述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司法确认。
但混凝土公司再次爽约。
一气之下,潘林于2016年11月11日向铁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波三折讨欠款
强制执行,也架不住“老赖”的赖劲儿。
根据潘林的申请,铁山区法院依法向混凝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该公司报告财产状况。
2016年11月17日,因被告单位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向自诉人履行还款义务,铁山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送达被告单位。
2016年12月17日,铁山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赖昌拘留15日。
今年3月31日,铁山区法院查找到赖昌行踪,依法对其执行司法拘留。但司法拘留结束,赖昌任法定代表人的混凝土公司依然不还钱。
铁山区法院依法将被告单位及赖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今年5月24日,铁山区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该混凝土公司机器设备4台、车辆22辆,并发现该公司有应收账款9772万余未予收回。
混凝土公司及赖昌仍无动于衷。
今年8月,铁山区人民法院将赖昌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潘林亦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单位混凝土公司及被告人赖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终,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
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潘林向铁山区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受理潘林的刑事自诉案件后,铁山区法院依法对赖昌执行逮捕。
10月31日,铁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自诉案件。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而是根据自诉案件可和解撤诉的特点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协商。
11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方赖昌当场支付30万元,并就余款达成还款协议。
潘林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铁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潘林撤诉,随后对赖昌予以释放。
呼吁完善拒执入刑标准
1979年,我国刑法就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规定。虽经多次修改,拒执入刑的程序多是走公诉程序。
记者了解到,虽然刑法有规定,但通过公诉程序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判处刑罚的案例寥寥无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单位纳入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主体。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在先,故未将单位犯罪在该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标准不一。
随着法院执行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是“入罪难”,另一方面是“执行难”。
为依法、规范、高效审理拒执自诉案件,铁山区法院还起草制定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暂行办法》,对自然人、单位有能力执行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通过刑事自诉破解“执行难”的工作。
“该案的审理首次将单位作为拒执犯罪主体且是在自诉案件中,应该说是一种尝试;此外,该案在认定单位是否有执行能力的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将企业是否仍在生产、是否按月缴纳水电费、是否纳税等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铁山区法院院长刘须兴表示,该案件的审结,开创了黄石市通过刑事自诉审理拒执案件的先河,首次对单位涉嫌拒执犯罪进行了受理。
有法学专家认为,本案的审理,合理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首次将拒执案件以刑事自诉的形式进行立案审理,并将调解书转化为执行裁定书,使该案的审理有法可依,为彻底解决长期困扰的“执行难”问题开辟了新途径。
作为该自诉案件的审判长,黄石市铁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潘谦希望,有关方面能全盘考虑拒执犯罪的特殊性,对自然人、单位何种情形下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细化规定,以适应新形势、破解一线办案难题。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