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下同)和水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下同)税额标准分为三档,应税大气其他污染物(指废气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和水其他污染物(指污水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下同)执行统一标准。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市相邻的13个县(市、区),包括涞水县、涿鹿县、怀来县、赤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的广阳区和安次区、固安县、涿州市;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包括雄县、安新县、容城县以及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任丘市、高阳县,保定市的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定兴县、高碑店市。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9.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11.2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7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4.8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5.6元/当量。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