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记者 闫思宇 摄
长城新媒体12月2日讯(记者 烟成群)12月1日下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是河北抓住机遇,实现崛起的必由之路。河北省委将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定为2017年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制定列为了今年立法项目重中之重。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孟相维认为,《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无论在篇章布局还是在内容上都极具河北特色,可操作性强,含金量较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解读《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记者 烟成群 摄
据悉,《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条例规定: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策、政务信息服务针对性。
建立企业发展保障机制,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条例重点通过机制建设、制度保障、提质提效、降低成本、搭建平台等举措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如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加强金融服务支撑,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吸引人才来冀工作,推进区域化评估评审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
推进监管方式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营造企业“宁静经营”环境。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规范清理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的经营行为,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公用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弘扬企业家精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培育优秀企业家队伍,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规定“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招商引资等书面承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规定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政务诚信考核制度,把优化营商环境纳入督查范围,同时规定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