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公布了河北省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以下简称限采区)范围。
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共69693.3平方公里。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36669.5平方公里,深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42157.8平方公里,重叠面积9134平方公里。
河北省综合考虑地下水超采程度、水源替代条件、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等因素,将城市管网覆盖并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发生严重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和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输气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为禁采区。将禁采区以外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划定为限采区。经划定,禁采区面积2495.8平方公里,其中,浅层地下水禁采区面积1293.2平方公里,深层地下水禁采区面积1013.2平方公里,沿海禁采区面积189.4平方公里。限采区面积40329.3平方公里,其中,浅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为8359.3平方公里,深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为31970平方公里。
通知要求,严格地下水管理。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生活用水更新井除外。因抢险救灾、应急供水开凿的取水井,用完后应当及时封存,不得作为长期井使用。对当地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按照用1减2的比例以及先减后加的原则,同步削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且不得深层、浅层地下水相互替代。
在地下水限采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其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延续等工作相应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通知自印发之日11月20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