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邻居间发生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因小矛盾打伤邻居的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邻居高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
高某某与高某本是邻居,2016年11月13日,在井陉县某村大庙附近,高某某以影响通行为由,持铁棍将同村邻居高某建的厕所拆毁。高某闻讯赶到后,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一起。其间,高某某用铁棍将高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持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某某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井陉县法院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