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社会万象

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打造维权利器 约谈入法反就业性别歧视

来源: 河北日报  刘荣荣 李桂英
2017-11-08 07:05:52
分享:

  近日,沧州市妇联接到群众来信,反映该市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工程技术人员招聘职位标明“只限男性”,构成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违反了《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请求妇联帮助维权。

  在省妇联指导下,沧州市妇联迅速核实情况并约谈该公司女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招聘公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据《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该市妇联责令该公司撤销带有明显性别歧视的招聘公告,并要求其在招录考试、面试中对女性报考者一视同仁。随后,该公司提出整改措施,重新刊登了招聘公告,取消了性别限制。

  这是《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9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约谈有效制止性别歧视的又一个成功范例。《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开创了我省约谈入法的先河,其第十九条规定: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必要时,妇女联合会可以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同时,第十八条在全国率先将员工录用前的招聘阶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保女性在招聘、录用入口环节,享有公平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此外,第四十六条还规定,被约谈后拒不改正的,将承担受到劳动监察查处、法律诉讼及媒体曝光的责任。省人大代表、妇女权益法律专家薛静认为,我省通过省级立法将约谈制度化、法治化,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和对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力,加强对平等就业的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为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丽萍表示,省妇联将把约谈范围由就业招聘、录用环节逐步扩大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产假待遇等所有存在性别歧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键词:维权,妇女,权益责任编辑:孙向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