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媒体邯郸11月2日讯(记者 韩毅 通讯员 张云鹏 李忠卫)“我深深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让家人尽快替我履行法律义务,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理……”站在被告席上的高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近日,临漳县法院依法对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有期街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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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等三人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高某某不仅未履行协议,而且玩起了“失联”。2016年3月,陈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同时执行法官经查询得知,高某某名下有北京牌照车辆,随后法院向其送达了罚款通知书、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等,但高某某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还将财产转移,躲避执行。被告人高某某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已构成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