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赵晓慧 摄
河北省发改委铁路办主任张金俊对《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作进一步说明。记者 赵晓慧 摄
长城网9月28日讯(记者 赵晓慧)9月28日下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9月28日高票通过《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发改委铁路办主任张金俊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用迈入法治化轨道,是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全面发展、深入推进的重要里程碑。
《条例》共8章、54条,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含义及范围,明确了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合作、共享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说明。
《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含义与范围进行明确,调整范围由公共信用信息扩大到社会信用信息,增加了对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机构定义的内容。
《条例》同时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主体和内容、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限制以及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程序。明确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具有知晓权、异议权、修复权,明确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是立足我省实际需求,围绕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突出了河北特色,是一项创制性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介绍称,《条例》借鉴了多省社会信用方面立法经验,历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几易其稿,最终成型。内容比较全面,针对性、操作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