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李军作的关于《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李军表示,由于我国的中医药政策及发展环境与制定原条例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医药发展承载的内涵、外延也有很大拓展,所以修订草案对原条例从条例名称、章节设置、条款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根据专家论证会及调研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
为规范中医药服务,修订草案明确,对中医诊所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更加便捷的路径,规定“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此外,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临床科室执业的中医医师也有了合法身份。修订草案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中医岗位上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