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公平营商环境“高地”]河北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来源: 作者:吴新光 2017-07-28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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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长城网7月23日讯(记者 吴新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2017年9月底前,在全面实施“八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更多涉企证照事项,深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只需到登记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办理相关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共享信息不能满足需要的,相关部门应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意见要求,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对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

  完善工作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核发一照、加载一码”,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并及时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简化准入手续。“多证合一”登记参照国家“五证合一”模式执行。从严控制个性化采集,凡是已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与省有关部门、各市的数据接口,实施联网对接,推进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省工商局负责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分发到市、县对口部门。各级业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将采集的企业信息归集至省业务主管部门,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传输至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省工商局统一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统一企业登记受理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窗口建设,做好人员、设施、经费等保障,配齐配强窗口队伍力量,确有必要时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公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多证合一”网上办理,推进其他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

  做好改革衔接过渡。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意见强调,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金融、保险、中介机构等,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在办理涉企事务时,互认“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其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关键词: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韩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