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环境 政府责任加码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二审稿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各级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加码。将河长制写入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是其中几个主要亮点。 热点1:河长制被写进法律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修改内容多达53条。其中,新增河长制的条款,成为草案的亮点之一。 表决草案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均获得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表示,二审稿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水环境监测制度,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符合当前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悉,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指出,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对于新增的河长制的条款,分组审议时,向巴平措等委员均予以高度认同,并强调:“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执行这一条,一定不走过场、不做样子、不走形式,切实把监督的职责担当起来。” 热点2:地方政府每季度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童卫东说,目前,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也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 “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针对这些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童卫东说。 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分组审议时,如何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成为委员们的关注焦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关键是源头治理,建议将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有的提出,草案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但对量大面广的畜禽散养,还存在监管空白。 对于这些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童卫东介绍说,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热点3:对多类违法行为最高可罚100万元 此前广受媒体关注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经过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提高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们现在对多类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幅度达到100万元,同时还有按日计罚制度。”童卫东表示,从环保法修改以来,通过几次修法,基本上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法律规定了企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义务。但如何保障企业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对此,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补充说,如果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强调,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
关键词:水环境,治理,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