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私挖渗坑排放镀锌废水 被告人获刑十个月
长城网邯郸6月5日讯(记者 韩毅 通讯员 李抗 李忠卫 )近日,临漳县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资料图。
据了解,在2014年7月底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临漳县习文乡义城村西南地,私自开办镀锌厂。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没有安装任何环保设备。刘某在生产期间,在工厂院内挖掘两个渗坑,不采取任何防污染措施,直接将镀锌废水排放到渗坑内,严重污染了土地和地下水质。 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水样监测,该电镀厂东侧渗坑水样总锌浓度为25.1mg/L;西侧渗坑水样总锌浓度为51.7mg/L。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900-2008)电镀污染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该电镀厂东渗坑排放废水总锌浓度超标16.7倍,西渗坑排放废水总锌浓度超标34.4倍;废水PH值均超标。 临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电镀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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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