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新实践·广西篇】广西拟出台地方性法规 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力度
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禁止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独生子女照顾患病父母可享带薪护理假、全面优化老年人公共养老服务设施……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下文简称《办法(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则交付表决通过。 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办法(草案)》中拟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办法(草案)》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另外,《办法(草案)》中明确,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有专家提出,虽然《办法(草案)》对赡养义务作出规定,由于我区外出务工人员众多,而且家庭规模呈现小型化发展趋势,赡养人不能亲自照顾老年人的情形普遍存在。与此同时,配偶的陪伴是老年人的重要精神慰藉,强行将老年人配偶分开赡养,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对于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夫妇如何赡养的规定。 禁止以虚假宣传或胁迫方式诱导、强制老年人消费 目前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以及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等问题尤为突出,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办法(草案)》中规定:“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 另外,《办法(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电、金融监管、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旅游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老年人开展防骗、维权等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控告、投诉和举报。公安机关对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年满60岁父母患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享带薪护理假 据了解,广西2016年常住人口中,60周岁以上人口716万人,占全部人口的14.8%(其中65周岁以上人口达到481.4万人,占全部人口的10%。根据国际上划分人口年龄结构类型的标准,广西已进入典型的人口老龄化社会。 在社会实践中,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作出了贡献,目前承担赡养义务的成年独生子女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时给予特殊照顾。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一定时间的护理假。并且,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办法(草案)》中虽然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有许多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的孤寡老年人迫切需要日常照料。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逐步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制度,依托农村、社区养老机构对孤寡失能等特殊老年人提供托养、助餐等日间照料服务。 鼓励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老年人交通优待水平很有必要,但在现实中经常出现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期与上班族“争夺”公共交通资源的情况,《办法(草案)》中拟定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 《办法(草案)》中还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交通场所和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乘车等标志,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幼病残孕”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无障碍车厢和座位等设施,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方便。 目前,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建设后,管理维护相当薄弱,设备老化,破损问题比较常见,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施,加强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草案,养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