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60岁以上老人是否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60岁以上老人是否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长城网4月26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60岁以上老人是否与工作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提供劳动的60岁以上老人在工作中猝死是否算工伤?面对家属的诉讼法院该如何判定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记者从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了解到,市民张某的父亲老张在某地下停车场负责停车收费工作,上夜班时不幸离世。因父亲在上班时间死亡,张某替父亲向停车场提出工伤申请,停车场却认为其与老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张某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老张与停车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据悉,老张于2015年7月到该停车场工作,负责停车秩序并收费,约定工资1600元左右。工作期间,停车场没有与老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2月25日晚上9点多,老张在上班期间被发现躺在停车场的地上,随后同事报了警并拨打了120,老张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父亲去世后,张某向停车场提出工伤申请,停车场却认为没有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且老张去世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所以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自己不负工伤赔偿的义务。 庭审中,停车场否认老张为其提供劳动,对是否向老张发放工资或劳动报酬未做明确答复。 桥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停车场虽否认老张为其提供劳动,但对停车场是否向老张发放工资或劳动报酬未明确肯定或否定,经法院限期停车场核实,停车场仍对该问题未作出肯定或否定答复,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老张的账户明细清单,显示工资发放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可以认定原告陈述的事实,老张自2015年7月至死亡前为停车场提供劳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老张到停车场处工作时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停车场在事实上未终止与老张的用工关系,故停车场与老张的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桥西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老张与停车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终止。因此对于本身正在享受退休待遇的老人来说,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应按民法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在本案中,老张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停车场并未终止与老张的用工关系,仍留用老张继续从事停车场管理工作,因此老张生前与停车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
关键词:以案释法,劳务关系,60岁以上老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