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的权益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 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不管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那些为了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而英勇献身的英烈们都永远值得我们铭记和祭奠。“一寸山河一寸血,一抔热土一抔魂”。战争时期的英烈们用自己献血和生命换来了民族的解放、新国家的成立。“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2015年9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为抗战英雄代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时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这不仅强调了战争年代英烈们的可敬可佩,同时也指出了和平时期为国家和人民以身殉职的英烈们的可歌可泣。也正如2009年习近平主席在兰考县调研时对焦裕禄的评价那样:“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永远是亿万人们心中一座永不磨灭的丰碑,永远是鼓舞我们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强大思想动力,永远是激励我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宝贵精神财富,永远不会过时。” 然而,近年来,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却对我们英烈们的名誉、荣誉等做出了种种不应有的行为。如2013年8月29日,广州市张姓网民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为逃兵,而随后的《炎黄春秋》执行主编洪振快又发文《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2015年有些不良媒体恶意抹黑烈士“邱少云”违背生理常识;2017年某艺人片面理解、诋毁并抹黑“雷锋”等事件,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伤害了人民的感情,也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为此,对于民族精神的象征、国家利益的代表,英烈的权益和尊严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仅应该有民法、行政法乃至刑法上的保障,还应该有相关公共政策和公共福利的支持。2017年3月15日,习近平主席签署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第一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保护英烈们的尊严,更是昭示着英烈们的精神和形象神圣不可侵犯。 对于正在进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一体化建设的今日中国来说,加强对英烈们相应权利的保护也是应有之意。为此,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特别以专门条款在第八章的民事责任中做出明确规定,并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荣誉的行为除具有侵害一般自然人相应权利的特质外,还具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特征。 众所周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一旦有了侵权行为发生,贵在追究和落实。对于侵害英烈们的权利,同样要及时制止、适时追责。2016年9月20日,针对微博营销号@作业本博主孙杰和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诋毁、侮辱邱少云烈士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并向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当然,这是邱少云烈士有弟弟可以为其伸张正义,而如果没有后人的英烈们,其权利该如何获得保护呢?新颁布《民法总则》的公共利益定性,则使得对于侵犯英烈们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的行为,不仅可以由法律上的利益相关人提起诉民事讼或其他权利保护的途径,还可以以公益诉讼的途径由社会组织或人民检察院提起保护。这样就既避免了英烈们的权利无人能保护的尴尬境地,也强化了人民对英烈们的名誉和荣誉的重新认知。 当然,对于英烈们的权利保障仅靠民事法律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行政法律、乃至刑事法律的保障。首先,要对侵害英烈们权利的行为进行行政或者刑事制裁。惩恶才能扬善,压倒邪气才能弘扬正气。对于像广州张姓网民等类似的恶意行为,一旦证据确凿,完全应该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及时的法律制裁。 其次,要积极落实对英烈们及其烈属褒奖的各项政策。制订和落实对英烈们及其烈属的各种褒奖政策既是对英烈及其烈属的一种慰藉,也是对国家与民族精神的一种张扬。根据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享有褒扬金,烈士遗属享有抚恤优待的权利。而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烈属还可以享受医疗待遇、住房待遇以及子女教育方面的优先待遇等等。 再次,要逐步完善对英烈们褒扬的法律体系。弘扬烈士精神、褒恤烈士遗属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举。2007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颁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11年国务院重新修订了《烈士褒扬条例》,2014年民政部颁布了《烈士公祭办法》,相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政策,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保障英烈们权利的法律体系。 保护英烈权益事关民族精神传承和社会正气弘扬,相信随着《民法总则》加入“英烈条款”迈开的重要一步,相关工作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在法律层面筑牢社会道德底线,匡扶民族大义。 |
关键词:和平,时期,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