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违纪违法岂能容
【条文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案例1:章某,中共党员,某省国有企业A分公司董事长。该分公司有P、R两个仓库。2016年3月,T公司租赁R仓库用于日常办公,向A分公司支付一年期租金8万元;4月,P仓库变卖废旧物品收入1.95万元。经章某批准,上述9.95万元未入单位财务账目,全部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案例2:李某,中共党员,C市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16年5月,经李某签批,开发区财政局以招商费等名义共向管委会机关食堂账户(系财政集中支付之外的应清理账户)拨款790万元,用于管委会日常购买烟酒、礼品等不合理开支。 【以案说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了党员违反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具体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成为新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私设“小金库”即是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典型行为之一。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私设“小金库”,不仅助长了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还易引发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属于典型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单位私设“小金库”,但仍有个别地方和部门以更为隐蔽的方式私设“小金库”。正如上述两则案例,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有关单位的具体负责人,违反有关财政法规,在单位账簿之外私设账目,用于不合理开支,必须予以严肃查处。 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守纪律、懂规矩的表率,在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同时,提高政治自觉和规矩意识,不能以“为职工谋福利”“没进个人腰包”为借口,以身试法,更不能以破坏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代价,徇私情、谋私利。在遵规守矩的前提下,要不断自省自律,坚持自我修炼、自我约束,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和“四讲四有”的合格党员。 |
关键词:党风廉政,小金库,违纪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