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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 保险不予赔付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南开宇 2017-01-22 09: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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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陉县法院微水法庭近日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驾驶员醉酒后驾车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此案虽然损失数额不大,但提醒市民,切勿酒后驾车,酒驾不仅得不到赔偿,如情节严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4月16日晚,原告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衡井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61km+9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告武某驾驶借用父亲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费为16200元。

  原告张某起诉武某、某出租客运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3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武某称,肇事车辆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原告的损失,财保公司应当在责任范围内首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系开借用父亲的车辆,自愿承担应由其父亲承担的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挂靠某出租客运公司经营,手续齐全,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部分,由某出租客运公司和本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客运公司称,武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其父亲实际投资经营,挂靠在该公司,根据出租车经营服务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财保公司表示,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记载,事故发生时,武某系醉酒驾驶。按规定,醉酒驾驶汽车不予赔付,同时对武某的停运损失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也不予赔付。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武某系醉酒驾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该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以及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情况,判定张某的车辆损失费,由武某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付30%为4860元,财保公司不予赔付。

关键词: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理赔

责任编辑:韩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