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措施更加严厉

来源: 错误 作者:解哲琳 2017-01-11 17: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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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解哲琳 摄

  长城网石家庄12月9日讯(记者 解哲琳)12月9日,石家庄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实施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于2005年、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十六年来,对保护石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石家庄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而现行的《条例》发布时间较长,已难以满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一是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小,针对性不强,难以适应石家庄市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二是大气污染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三是处罚力度不够,问责措施不够严厉。为此,对《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条例》本是石家庄市2015年的立法计划中的修订项目,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6年进行修订后实施,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由此顺延至2016年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吸收了有关部门、专家和委员的意见,对文本内容做了大幅增加,由四章三十六条增加到了六章八十七条。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将石家庄市行之有效的措施纳入其中,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新设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措施。第三章分四节,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扬尘污染、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新设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部分。

  此次《条例》的修订,重点解决了强化政府责任、从严监督管理、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和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解决了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设立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职的监督。

  在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度的基础上,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现场检查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和联网措施、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燃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并实施能源替代;提高煤炭及其制品和燃煤锅炉、窑炉质量标准,加强燃煤生产、运输和销售管理,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此外,实施集中供热,降低能源消耗。

  在机动车污染治理问题上,实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上路行驶;授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合理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实施严格的燃料标准;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倡低碳、环保出行。

  对扬尘污染防治,根据容易产生扬尘的行为和环节,分别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道路及交通运输、储煤场、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做出了严格规定。为保证责任落实到位,明确了主体责任人的责任。

  针对工业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明确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石市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严格控制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粉尘排放。同时对其他污染也制定了严厉防治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方面,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制定本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等。

  在法律责任问题上,《条例》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权限设置和法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上除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在坚持科学、客观、公证的基础上,从严要求,从严监管、从严处罚。

关键词: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治,雾霾,重污染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