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
11月23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通过细化工作内容和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进一步扎紧扎牢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制度笼子,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沟通机制,搞好配合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切实把《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在当前正在进行的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提名”。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确保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中办发〔2016〕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应当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三条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应注意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为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二章日常了解 第四条把日常了解作为掌握干部日常品行和表现的重要途径,通过日常调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个别听取意见等渠道,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 第五条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应根据其担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及时掌握其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其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 第六条坚持经常性与干部谈心谈话制度,采取定期谈话和专题谈话相结合的方式,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观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 第七条健全完善干部日常了解信息沟通协作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巡视、检察、审计、信访等执纪执法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日常了解和监督的信息档案。 第三章分析研判 第八条把分析研判作为对干部会诊辨析、筛查甄别的重要手段,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的一贯表现,对其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职责履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作出判断。 第九条把“关键少数”和重点对象作为分析研判的重点,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以及职能较强、廉政风险较大岗位的现任干部或拟任人选,应进行重点研判。 第十条对分析研判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委托单位或派出专人查核等途径,认真调查核实情况,认定问题性质和程度,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分析研判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参加对“关键少数”和重点对象的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第四章动议审查 第十二条把动议审查作为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人选的重要环节,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可由党委(党组)书记提出,也可在经党委(党组)书记同意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按照收集有关意见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工作方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应当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从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出发,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合理方案。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通过比选择优,研究提出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的意向性人选。 第十四条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党委、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正职及其他重要职位人选,一般应差额提出意向性人选;如意向性人选比较成熟,也可等额提出。 第十五条对纳入考虑范围的人选,应提前审核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经严格审核不影响使用的,方可列为意向性人选。 第五章任前把关 第十六条把任前把关作为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措施。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考察方案,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力求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 第十七条强化干部考察中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责任。考察对象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对考察各个环节的工作负责,对考察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应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工作责任。遴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干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对考察结果和形成的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九条细化考察内容。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条改进考察方式。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干部。 把个别谈话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方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通过适当扩大谈话范围、延长谈话时间、运用谈话技巧、承诺保密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 改进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方法。适当扩大预告和公示发布范围、增加公示内容、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强化审核措施,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应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应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切实严把干部考察中的“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掌握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考察对象廉洁情况,防止存在不廉洁行为的考察对象成为拟任人选。 第六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监督责任。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实行干部廉洁自律审核把关签字制度。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应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意见上签字背书。 第二十五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按照谁办理、谁纪实的原则,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如实记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发挥组织人事部门专门监督作用,通过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实行信访举报及时查核制度。发挥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健全组织系统举报受理查核体系,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只要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一律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实行干部“带病提拔”倒查问责制度。选拔任用的干部一经查实属于“带病提拔”,按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逐一检查选拔任用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键词:干部,带病提拔,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