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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诉讼 三年执行 河北邢台中院力克“骨头案”

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吴艳霞 刘素娟 2016-10-09 15: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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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诉讼,三年执行,河北邢台中院力克“骨头案” 。

  长城网10月9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通讯员 吴艳霞 刘素娟)10月9日,记者从河北省法院获悉,日前,河北邢台中院通过查封财产、失信人名单、拒执罪等执行手法,促使一起历时四年诉讼,三年执行的“骨头案”成功执结,为陕西省一位申请执行人挽回经济损失420万元。陕西这家公司全体员工郑重送来“公正廉洁、执法如山”的锦旗和感谢信。

  据了解,这起案件办理过程极其艰难。2011年,陕西高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一家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起诉起,历经陕西、石家庄、北京三地法院审理,共做出六份判决。申请执行人陕西高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向某院申请执行,该院近三年执行无果,申请执行人陷入债台高筑、举步维艰、几近倒闭的境地。2015年12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裁定由邢台中院执行。

  据介绍,邢台中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由于诉讼时间久、地域跨度大、涉及法院多,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深、积怨久,且已经过了近三年执行未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信任。对此,案件主办人连续四天前往石家庄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工商等财产线索采取地毯式排查,冻结了被执行人三个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锅炉设备,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进行询问,督促履行还款义务。

  但被执行人自认为法院未掌握和控制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锅炉也不便处置。另外,该案久执未结,使被执行人已有对抗执行心理和经验,故始终不拿出实际履行义务的方案和计划,使案件陷入僵局。如若按常规的执行程序,案件只能中止,申请执行人债权将无法实现。

  为了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邢台中院拓宽执行思路、转变执行理念、打破执行常规,以重点惩戒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寻找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线索为突破点。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同时,为寻找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邢台中院调取被执行人2013至2015年度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和所有银行的往来流水。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会计账目及银行明细等材料,终于发现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伍某某、叶某某为逃避执行,将公司资金转移存入到个人账户,再将公司的营业款作为个人往来款入账等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

  邢台中院遂以上述人员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8月25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执行人在该院执行高压的威慑下,最终履行义务。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老赖,骨头案,邢台中院,河北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