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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过失致人死亡悔罪 “刑事和解”被从宽

长城网 作者:李全 宁晓雪 2016-09-28 0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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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过失致人死亡悔罪,“刑事和解”被从宽。
以案释法:过失致人死亡悔罪,“刑事和解”被从宽。

  长城网9月26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一次朋友聚餐,双方因是否去酒吧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曹某将朋友白某拽下车弃置路上,自行驾车离去。然而,不幸的是醉酒趴在马路中间的女子白某遭到汽车的辗轧,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也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据了解,来自石家庄某郊县的曹某从2009年就到省会打工,2013年春天,曹某与歌厅服务员白某相识后成为朋友。今年4月份的一天,白某给曹某打电话约他晚上吃饭,曹某便约上了双方都熟悉的朋友陈某一起聚餐。晚上7点左右,曹某开车接了白某,还接上了陈某及陈某的两个朋友。到了饭店,白某又打电话叫了自己的“闺蜜”张某。就这样,你叫个兄弟,她请个姐妹,一凑就凑了6个人。饭桌上,众人喝完了陈某带来的两瓶二锅头,白某仍感到不尽兴,又拿了一瓶白酒。一顿饭,光白某自己就喝了3杯白酒。直到晚上10点左右,酒足饭饱后的众人走出饭店,陈某的两个朋友先后离去。

  曹某让白某和陈某上车,打算送他们回家,可是,意犹未尽的白某提出要去酒吧玩儿。曹某不愿意去,坚持要送她回家。随后,曹某和白某为是否去酒吧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在摆脱了白某后,曹某从驾驶位下车并将白某从轿车内拽到了马路上,自行驾车回家了。

  还未离开的陈某看到白某醉了,就想去路边的水果摊上买些水果,给白某醒醒酒。然而,就在他挑好水果付钱的时候,听见一声尖叫,他回过头一看,趴在路上的白某出车祸了。最终,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警方根据调查对曹某依法进行了电话传唤,曹某在亲属陪同下到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事发的详细经过。后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曹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白某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将醉酒的被害人白某放置在马路中间自行离开,其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曹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在亲属陪同下到案,应予认定构成自首,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白某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曹某取得白某亲属的谅解,对曹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系初犯、偶犯,当庭悔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手段、后果、认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情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进行了经济赔偿,有真诚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礼道歉,被害人亲属予以谅解,故法院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手段、后果、认罪态度、赔偿谅解、自首等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了从宽处罚。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以案释法,过失致人死亡,刑事和解

责任编辑:张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