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新实践·安徽篇】 省政府出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 日前,省政府出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关爱保护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意见明确,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委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村(居)委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为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实施意见要求给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
关键词:治国理政新实践,安徽,留守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