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回应滴滴Uber合并:如具限制竞争效果应调查
中新网8月17日电 商务部今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关于滴滴、Uber合并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第四条,经营集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称,滴滴、Uber合并案目前进展怎么样?商务部是否认为滴滴、Uber符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申报要求,市场关心中国互联网企业所涉及的VIE结构是不是应该成为反垄断审查的障碍? 对此,沈丹阳表示,关于滴滴宣布与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这件事情,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采取营业额标准。商务部公布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规定了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营业额后依法申报。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沈丹阳同时强调,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第四条,经营集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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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
关键词:Uber,商务部新闻,限制竞争,沈丹阳,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反垄断,战略协议,互联网企业,VIE,规定程序 |
责任编辑:刘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