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严控私募产品风险 动真格严控杠杆比例
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 管理层在严控私募产品风险方面动真格了! 近日,证监会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具体来看,《暂行规定》重点加强对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其中,结构化产品降杠杆首当其冲。 比如,《暂行规定》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这也意味着,去年红火的高风险高收益结构化产品以后买不到了。 首批浙江无一家涉嫌违规机构 7月18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资管“八条底线”被升级为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通报初步审查结果,4家基金公司、5家基金子公司以及5家期货公司,共14家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杠杆倍数、收益分配顺序等结构化设计、提供投资建议第三方机构非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会员等方面存在与《暂行规定》不相符的情形。 据悉,《暂行规定》在2015年3月颁布的“八条底线”细则的基础上,“新八条”规定采纳了相关的修改意见,重点就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 杭州一家小型私募基金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并没有直接收到相关通知,但从业内的反馈来看,大家最近都是加班加点研究新政,商量应对措施。目前行业内各大券商、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在密切讨论和研究新规的影响和应对方案,不少公司已经暂停手头上的相关业务。 机构主动降杠杆 “新规之前,做结构化产品最大杠杆可以到十倍。但是现在各方都在研究,主动降杠杆的意识有所增强,而且不能再强调保本保息的概念,市场风险偏好将有所回落。”上述私募基金公司负责人介绍,“新八条”规定提出了史上最严格的投顾条件,也将对部分机构资管业务带来一定影响,整体监管趋严。 浙江某大型私募基金公司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结构化产品颇受投资者欢迎,然而,今年不少机构决定不再发行结构化产品,转而发行管理型产品。“一方面是监管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投资者风格越来越偏好稳健,希望降低杠杆。” 据悉,证监会7月18日施行的新规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率有了明确的定义,且规定了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同时,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放大杠杆,且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而集合类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上述公司负责人表示,政策刚出台,还处于过渡期。新规的出台对实力强的私募公司是好事情,但是对小型私募来说日子就难过了,接下来估计很多小型公司都不会急于开展新业务,如何在短期内处理好未到期产品的达标才是重中之重。(记者 钟兰) |
关键词:私募证券,结构化产品,私募基金,集合类,管理层,暂行规定,基金业,收益类,资金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