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河北新闻频道 >> 社会万象

优化市场环境 摒弃“职业打假”值得商榷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8-16 08:36:51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导语: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人”不受保护值得商榷

  自王海开始,“职业打假人”一直是消费维权中饱受争议的话题。他们精通相关法律,辨假识假能力强,对于假冒伪劣商品几乎一抓一个准,对制假售假行为形成了巨大威胁,但他们趋利性强,带有明显的个人目的。但如果对这股打击假冒伪劣的“民间力量”不加保护,则不啻为一种制度设计上的倒退。

  《消法》的制定和完善,应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依归。到底要不要将“职业打假人”纳入《消法》保护范畴,相关部门至少得问一问消费者,再做定论。

  法律该为“职业打假”另开一条路

  不妨为保护“职业打假”另辟蹊径

  法律本身只调整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其中的一两部法规、规章更是只能深入非常有限的范围。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即将要出台的这部实施条例,针对的对象局限于“消费者”而非“生产者”,排除掉以营利为目的的不纯“消费者”。这样做,才能“把好钢用在刀刃上”,集中力量保护真正的弱势群体。至于利用无良商家的漏洞来营利的“职业打假”,完全可以归入另一类法治范畴。

  比如,在已有的公益性组织管理办法中,为他们找到一席之地,引导这股“暗流”阳光化。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为相关的一些组织或机构单独立法,给他们“开正道、堵偏门”,给予适当的物质资助与鼓励办法。到那时,“王海们”不必再东躲西藏,苦于无身份、无安全感地“孤军作战”了。当然,个别钻法律和企业漏洞、恶意营利之辈也将无从遁形,让“打假”回归保护消费的初衷。

  立法者需要与时俱进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句古罗马谚语告诉我们,在某项排除性法律或政策出台时,公众与媒体都要冷静第一,用不着习惯性否定。很多时候,执法主体,乃至执法对象的状况千差万别。比如,曾经对“某宝假货”的打击,不少人理解为“扼杀创业”,时至今日,对比来看有没有很讽刺?很多时候,专业性领域的社会问题真的离不开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对这样的状况,立法者需要与时俱进,真诚对待每一份议论、每一篇建言,把“征求意见”落到实处。对公众的质疑,包括“王海们”的贡献如何认定、权益怎样保护,以及网络条件下“职业打假”的新变化、“以营利为目的”的新认定,都该给出负责任的回应。

  担忧职业打假不受保护的弦外音

  其实在消费者心中,相对于职业打假维权,更关心的是自己的消费维权能不能低成本地实现。正是这一点,让消费者一声长叹。市场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维权意识的成长。经历过这么多年惨痛折磨,消费者在勇于维权、善于维权上,依然表现得不尽如人意。其对应的一点,就是维权成本依然居高不下。如果我们开启了“一键投诉”功能,消费者碰到权益受损了,只要拿起手机,打开电脑,无论是拨打电话,还是登录网站、手机客户端,都能一键投诉,一键解决问题,还会把希望寄托在职业打假人身上吗?

  因此,请有关方面读懂担忧职业打假不受保护的弦外音。其对应的是在一个消费维权并不通畅的空间里,如同一个落水人总是不放过一根稻草,消费者明知道职业打假没那么美好,职业打假也没那么大作用,但心里想着“苍蝇再小也是肉”,总是不放过任何一点希望。担忧职业打假人不受保护的实质是担忧自己,如果解决了常态维权问题,实现了一键投诉,消费者自然不会对职业打假草木皆兵。

  (据京华时报、扬子晚报、湖南日报、北京青年报等综合)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消费,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