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宁县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情况不实被追责
新华社银川8月11日电(记者张亮)记者从宁夏银川市纪委获悉,永宁县因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情况失实,日前被银川市纪委问责,包括永宁县县长在内的5名责任人被处以诫勉、免职等处分。 7月12日至8月12日,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进驻宁夏开展环保督察工作。7月29日,在银川市发布的《关于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中,针对有群众举报“永宁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年排放烟尘”问题,永宁县上报督察组并公示的查处结果为“经查,该企业因市场原因已于2015年8月停产至今”。 然而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银川市永宁县境内的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现场抽查实际情况与永宁县向督察组反馈情况、在主流媒体公开的情况严重不符。 日前,银川市纪委调查组来到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据查,2015年至2016年7月,该企业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直至2016年7月25日才停止生产,7月31日晚10时至次日凌晨2时,该企业又生产加工了剩余边角料。同时,该企业2015年至2016年6月的产值情况报表和2015年至2016年7月间的用电量明细也显示、证实,在此期间该企业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调查结果表明,永宁县委、县政府关于“该企业因市场原因已于2015年8月停产至今”的查处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与上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和向媒体公示的情况存在偏差。 银川市纪委经研究决定,责成永宁县委、县政府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银川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永宁县县长李润军给予诫勉处理,对永宁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肖承明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处理。同意永宁县对分管县政府督查工作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常学明、分管环保监察执法工作的环保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章永胜、永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队长刘建武分别给予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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