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9月1日起施行
虚构伪造扶贫项目要依法追责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标志着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走上法治化轨道。条例分别就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监督和考核、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当前,河北省脱贫攻坚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避免“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以及庸政懒政怠政现象的发生,条例明确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项目申报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农村扶贫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强化了监督考核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作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贫困退出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
来源:
河北日报
关键词: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虚构伪造,扶贫项目 |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