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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院出台意见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司法保障

长城网 作者:韩晓寒 2016-07-30 22: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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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会场。韩晓寒 摄

  长城网石家庄7月30日讯(记者 韩晓寒)29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为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服务当前大局的角度,为依法做好受灾地区审判执行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为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驻赞皇土门乡扶贫工作小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近期,石家庄市部分地区因特大暴雨出现洪涝灾害,尤其是赞皇、井陉、平山山区县雨量较大,灾情较重,人民群众人身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扶贫工作小组开展扶贫工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此次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对受灾地区法院依法做好灾后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其中包括:要求全市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故意破坏受灾地区稳定、损害防汛救灾成果、不利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依法支持和协助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工作,积极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此外,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可能遇到一些问题依法进行了具体指导。例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地区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对受灾地区当事人因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因暴雨引发的其他自然灾害受到身体伤害,或因防汛救灾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应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对于涉及防汛救灾、恢复重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应当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于明确专门用于防汛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般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为非受灾企业或者公民,被执行人为受灾企业或者公民,财产无法确定或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被执行人遭受灾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尽力促成和解结案;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但执行该财产将严重影响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受灾企业或者公民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非受灾企业或者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及时执行,以利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到赞皇慰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介绍,该院积极投入防汛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迅速组建了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为组长、两名干警为成员的工作组,进驻赞皇县赞皇镇帮助防汛救灾工作;另外,该院驻赞皇县土门村精准扶贫工作组组长、宣传处处长以及两名干警成员一直和当地群众奋战在防汛救灾一线。另外,在接井陉法院受灾报告后,该院党组立即委派党组成员、副院长带领工作组紧急赶赴受灾较重的井陉法院小作法庭,实地了解受灾情况、指导工作,看望慰问奋战在抗灾自救一线的干警。7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到赞皇县赞皇镇东白草坪村、胡家庄村和土门乡土门村以及受灾严重的群众家中进行慰问,看望了与当地群众奋战在防汛救灾一线的法院干警。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防汛救灾,司法服务,保障

责任编辑:王嘉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