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第六条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在政府机关、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积极运用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公交移动电视屏、手机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宪法法律教育中心。 第七条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提升法治文化作品质量,打造法治文化精品。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下乡等法治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第八条 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探索建立法治创建指标体系和效果评估体系,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依法管理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学法守法示范家庭、依法经营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诚信文明示范景区创建活动。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第九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 鼓励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培育普法志愿者优秀团队和品牌。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要求,建立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落实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法律解读。 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各行业、各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和考核评价体系,认真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保证法治宣传教育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没有列入预算或者没有按时足额拨付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 (二)未制定、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的; (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普法,法治宣传,全面小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