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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坚如磐石

来源: 求是网 作者:陆 洋 2016-07-17 21: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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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所谓最终裁决,全面为菲律宾时任政府的非法主张背书,企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作为一个地理整体拥有主权,否定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领土地位,否定中国南沙群岛的单个岛礁和黄岩岛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用心险恶,昭然若揭。

  当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郑重申明中国在南海享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同时,中国外交部发布《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表明了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不承认非法裁决的严正立场。7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也发布了《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还原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事实真相,重申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受政治势力操弄的所谓仲裁庭,不管作出什么样的裁决,终将成为一堆废纸,改变不了中国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也影响不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海洋权益。

  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人民在南海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开发经营南海诸岛和南海,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各项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确立的,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一度非法侵占中国南海诸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规定,日本应将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战后,中国收复并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并在重新地理调查基础上,绘制了标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地图,于1948年妥为公布,昭告世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进一步维护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这些法律文件确认和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根据历史管辖和实践,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基于南海诸岛在南海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为中国历届政府所坚持,符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影响。

  仲裁庭建立在菲律宾违法行为和非法诉求基础上,对有关事项没有管辖权,其扩权和越权进行审理不具有合法性。整个仲裁运作过程,充满着政治操弄,严重违反国际法。无论仲裁庭如何巧言令色,但实际上却成为国际上反华势力的代言人,并以国际法这一公器为名,表演了一出反公平正义、反国际法治的闹剧。

  仲裁庭的成立及其运作严重违背《公约》,违背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实践。仲裁庭对本案及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其自行扩权、越权,无端否定中菲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共识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效力,对属于习惯法事项的历史性权利问题,超出《公约》范围的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领土地位问题,以及构成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海洋权利问题强行进行审理,超出《公约》授权,违背仲裁一般国际实践,侵犯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仲裁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包括无视基本事实,片面采信菲律宾提供的证据;对中方立场断章取义,歪曲解读;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严重违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规定和国际司法一般实践等。

  仲裁庭的所作所为挑战由《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破坏《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违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宗旨,严重冲击国际法和当代国际秩序的基础。因此,仲裁庭是建立在菲律宾违法行为基础上的“违章建筑”,而裁决则成为贻笑大方的废纸,操纵这起闹剧的人最终将被钉上历史的耻辱柱。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不承认非法裁决,不接受任何以该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不接受任何一方试图以有关裁决为基础与中方商谈南海问题,这既是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和国家尊严,也是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维护国际法和国际法治。

  中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是现行国际秩序的缔造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中国尊重各国依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有关争议。这是中方一贯立场和政策。

  南海不是中东。解决南海问题的钥匙始终掌握在地区国家手中。2002年,中国与东盟10国外长在柬埔寨金边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这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制定并承诺共同履行的地区行为规范。它不仅在管控争议、增进互信、促进合作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更明确指明了南海有关争议的解决路径,即只能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磋商方式解决。

  可以说,《宣言》是确定南海海洋秩序的重要基础,已构成地区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宣言》精神与东盟国家提出的、中国赞同并倡导处理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是一脉相承的。中方始终致力于同直接有关的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同时致力于同东盟国家一道努力,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域外国家应该充分尊重和支持地区国家的相关努力。中国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插手南海问题,在地区国家之间煽风点火,挑拨离间,破坏南海地区的和平和稳定。

关键词:海洋权益,南海诸岛,仲裁庭,国际法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