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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6-06-20 08: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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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步伐,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力争到2017年年底,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基本健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实施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19年,进一步拓展、完善和巩固,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基本要求。

  1.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要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促进思想解放,调整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工作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突出河北特色。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五大发展理念、五大政策支柱、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的要求,坚守发展、生态和民生三条底线,把握协同发展、转型升级、又好又快的工作主基调,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重要举措有关要求,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推动、促进和保障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协同发展、筹办奥运、生态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明确任务、提出措施,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从基层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抓起,着力解决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出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庸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4.强化公众参与。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不断丰富公众参与形式,规范参与程序,使公众有序参与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纠纷化解等各种行政活动,充分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由、反映问题,形成与行政机关交流、沟通和互动的良好局面,使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看得见、感受得到。

  5.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实施纲要》规定的各项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机制建设,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要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对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制度,抓紧修订完善,形成一系列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制度。要抓好制度机制的落实,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用严明的制度、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取消和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且有承接能力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市县管理。(省编委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审查论证和监督管理。(省法制办、省编委办,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减少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取消不必要的许可类证照年检和政府指导培训,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多头办证、重复交叉办证等问题。(省编委办负责)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精神,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全面推行统一受理、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受理单、审查工作细则、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公开公示、一次性告知、追究问责等一系列制度。(省编委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省级部门服务窗口积极推行“四零”承诺服务(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2016年年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投资项目省级网上并联审批。(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组建行政审批局。坚持试点先行,推广威县等地经验,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省编委办、省法制办负责)

  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市场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等制度体系,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负面清单制度。

  健全权责清单制度。继续深入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清单的内容和形式。按照国家工作部署,积极做好国家部委设在我省垂直管理机构权责清单与我省清单衔接工作。(省编委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我省负面清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省编委办负责)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进省级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合理优化整合内设机构。全面完善政府绩效管理。(省编委办、省委省直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完善宏观调控。

  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制定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转变政府投资职能。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调整、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推进价格体制改革。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2017年年底前,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市场监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在“一照一码”的基础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探索实行“多证合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省编委办负责)

  优化企业登记方式。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探索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试点范围。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商事法律服务机制,完善商事法律服务功能。(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制定《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实行“双告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公示、信息互联共享、防范化解风险、“双随机”抽查等协同监管机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与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2016年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完善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2017年年底前制定我省公共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负责)

  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6.创新社会治理。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16年年底前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构建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领导责任体系。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负责)

  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科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化建设,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体系,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志愿者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省民政厅、省文明办负责)

  积极推进社会自治。加强指导,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综治办、省文明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平台。提高政府服务信息化水平,完成全省政务云总体布局规划,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建立部门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实现执法案卷网上查询。(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办、省法制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配套制度。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国土绿化的地方性法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负责)

  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深化电力、天然气、供水等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居民阶梯价格制度,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促进转型升级和节能环保的价格政策体系。合理分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配套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水资源、土地资源、矿山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实行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完善政府立法程序。修订《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制定河北省政府立法工作流程、立法审查要点,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政府立法立项制度。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保证立法项目适应现实需要。(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综合性强、涉及多部门职责等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起草,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政府立法协调力度,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协调解决,提高立法效能。(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政府立法评估制度。制定河北省政府立法评估办法,推进立法前评估、审查过程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健全政府规章解释程序,及时明确政府规章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依据。(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建立京津冀政府法制工作协作机制,加强立法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开展现有立法联合清理,深化立法人员交流,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省法制办负责)

  2.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加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社会治理创新、保障改善民生、生态环境保护、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或不适应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及时修改或废止,实现政府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完善政府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建立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制度。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制度,每年至少选择两件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代表的意见建议。健全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政府立法咨询论证机制。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要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开展论证咨询。建立政府立法听证制度。把专家论证和组织听证作为起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必经程序。(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政府立法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在政府立法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期限不少于30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完善《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要在30日内给予答复。(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自2016年起,用两年时间对省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完成对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2017年年底前制定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完善征求意见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2016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托政府网站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要进行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支持专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2017年年底前制定河北省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做好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省维稳办、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合法性审查。

  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2016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制度。(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将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预算。(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策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要在会上说明理由。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要适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决策后评估。(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年底前制定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大力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职能,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合理推进区域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2017年年底前制定河北省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方案。启动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改革。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配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2016年上半年出台我省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委办、省法制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制定我省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实施意见,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法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2017年年底前,在主要执法领域分级建立“两法衔接”的信息服务平台,确保涉刑行政执法案件得到及时移送。(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建立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完成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到实处。(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健全行政执法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2017年年底前出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我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创新执法方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试点先行,2016年分别确定2个市县和3个省直部门进行试点,2017年制定我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2016年年底前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平台。2017年年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文明执法。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规范行政执法言行,切实解决粗暴执法等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守法信用记录制度。2018年年底前制定我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各执法部门建成本部门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平台,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省文明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明确不同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2017年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并向社会重新公布。(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工作,2018年年底前制定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法规。2017年年底前制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办法,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执法统计、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工作。(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严把行政执法队伍进入关。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发并经当地政府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面清理不在岗不合格执法人员,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2017年年底前制定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加强职业保障。(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建立干预执法活动记录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要进行记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财政保障制度。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以罚代管、靠罚款养人的现象。(省财政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保障。重视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按照经济发达程度和人口比例,依据基层执法权责,对基层执法人员、执法经费、执法装备等进行规划,提升基层执法效能。(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度。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及时出台我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监察厅,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省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落实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制度,按时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省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支持法院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自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省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监察监督。健全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省监察厅负责)

  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符合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省审计厅负责)

  4.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违法行政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开设省级机关作风问题投诉举报平台。2016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开展“电视问政”活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核实、回应各种舆论监督问题。(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信访局,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2016年年底前制定河北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及时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省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网信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重点领域社会治理。严格执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制定落实好河北省“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情况,推行集中行政复议权,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省编委办、省法制办负责)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加大实地调查力度,重大复杂案件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充分质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省法制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办案需要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根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配齐配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加强在职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2017年年底前制定河北省行政调解的指导意见,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抓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土地矿产、山林资源权属、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行政裁决制度。2018年年底前出台河北省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行政裁决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省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规范指导,提升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2017年年底前制定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省法制办、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省司法厅、省综治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听证、案件评审评议、信访群众依法引导、案件依法终结备案等制度和办法,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并对信访中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省信访局、省委政法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好“关键少数”,落实“五个重用、五个不用、五个调整”要求。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负责)

  2.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通过常务会(班子会)学法、讲座等方式坚持学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市县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2017年年底前,各市县要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凡提拔干部都要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法制办负责)

  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考核测试。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晋升的重要依据,有违法情况的暂缓晋升。优化公务员录用考查测试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法制办负责)

  4.坚持学以致用。强化“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查把关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在政府立法、重大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把关定向,协调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省直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推进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任务分解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单位,并切实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政府法治力量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治力量建设,机构、人员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省直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

  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法治政府建设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省直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强化考核评价。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负责)

  2.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创新依法行政考核方式,突出考核重点,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各级政府要通过网站、报刊建立违法行政曝光台,定期通报和公布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公众评价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结合《实施纲要》任务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中期评估工作。2017年,选择部分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第三方评估试点,全面评估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形成评估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自2016年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典型示范、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

  1.加强典型示范。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推出一批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理论研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强化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与理论创新,健全课题招标和委托研究制度,坚持从国情和省情出发,解决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开展年度法治事件和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提出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切实抓好落实。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其他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以作风整顿为契机,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有力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关键词:实施纲要,法治建设,印发,省政府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