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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通报典型案件 促进强势开局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作者: 2016-03-09 09: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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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开展,日前,承德市委、市政府通报了10起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促进专项行动强势开局。

  1.隆化县隆化镇石灰窑沟村主任李春来等人向企业敲诈勒索钱款案。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李春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输电工程补偿款,并指使本村闲散人员多次向企业敲诈勒索钱款。2015年12月16日,隆化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春来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村支部委员李仓、村会计张素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涉案4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承德县六沟镇规划办负责人常中育工作失职、违规对危房改造进行验收案。2012年10月底,常中育在负责对危房改造验收过程中,在没有进入某村民家院内、对房屋进行二次实地验收的情况下,只在院外单凭房子的外观变化,就将其房屋维修验收为危房改造翻建房屋,并按翻建房屋标准发放了补助款。2015年8月4日,该村民将冒领的危房补助款13359元退回。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常中育党内警告处分。

  3.双滦区西地乡农经站原站长高翠芬等人失职渎职案。在某废弃公路收储过程中,高翠芬将不符合报销入账要求的补偿款发放表等单据审接,并交由农经站工作人员崔艳平进行记账处理,致使废弃公路占地补偿款违规发放,给国家造成损失64.4万元。2014年12月8日,双滦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判决高翠芬、崔艳平免于刑事处罚。双滦区西地乡党委、政府给予高翠芬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崔艳平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兴隆县森林公安局牛金洞派出所所长崔承有等人不作为案。2013年5月21日,兴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该局安排崔承有、高孝全承办,在前期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损失等调查取证后,二人没有再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也没有办理延长办案期限的相关手续。截至2015年3月23日,受理该案长达22个月仍未查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崔承有、高孝全党内警告处分。

  5.宽城满族自治县农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张相君等人乱罚款、吃拿卡要案。2014年7月,张相君及执法人员马玉品、贾友、关珍雷、王仕涛、刘新东在对三起非法捕捞案件进行处罚时,没有给当事人出具任何票据,违规收取罚款3400元;张相君、马玉品、贾友收受当事人亲属给予的玉溪烟,张相君违规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宴请。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张相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贾友、马玉品、关珍雷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王仕涛、刘新东警告处分。

  6.营子区城管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乱收费及超标准收费案。2014年1至3月,营子区城管局私自制定《节假日宣传庆典审批卡》,办理城区商铺在节假日庆典宣传活动审批12份,以“市政公用设施占用费”名义收取费用;2013年至2014年3月,在《办理临时摊位许可证》审批中,超标准收费。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局副局长高立军行政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四中队队长于海军、副队长刘丁丁记过处分。

  7.双桥区林业局原副局长王青山等人工作失职案。双桥区林业局负责本区退耕还林工程,该工程自2002年开始实施至今仍在继续。王青山等4人在双桥区林业局工作期间,未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相关规定,将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对各村上报的不应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且尚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未严格审查,致使4个村违规领取国家只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村民)发放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王青山等4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国庆虚开发票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案。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吴国庆在担任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指使工作人员与法院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及个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用于非正常开支;同时,吴国庆违反廉洁纪律,以单位名义购买三部高档相机,两部供其个人使用;此外,该县法院还存在违规对罚没车辆进行处置、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吴国庆撤销党内职务、降级处分。

  9.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卫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季国柱违规向直属基层单位索取钱款案。2013年底,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卫生局以弥补外联费用不足为由,违规向县医院、中医院等5个直属基层单位索要资金,用于县卫生局与相关单位非正常开支。对此,时任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季国柱负直接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季国柱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0.平泉县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闫维奇以借为名向企业索要钱款案。2010年下半年,闫维奇承诺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平泉县检察院旧办公楼及所在土地卖给某企业,要求该企业为其支付预订的4套底商定金及首付款。后因协议转让事宜搁置,该企业追要底商款,闫维奇一直推脱,直至2014年11月,才给该公司打了一张借款欠条。另查,闫维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假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且对抗组织调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闫维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承德市纪委)

关键词:处分,案件,开局

责任编辑: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