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十二五:价格改革全面着力多点突破
价格改革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十二五”期间,我国价格改革全面提速,推出价格改革顶层设计、全面修订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放开下放近40项商品和服务价格……系列价格改革举措取得实质性进展,不仅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也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十二五”时期,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平均上涨2.8%,保持了基本稳定。抓住物价总水平相对平稳、总水平低位运行的有利时机,我国加快推进价格领域改革,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好价格杠杆在降成本、调结构方面的作用,全面发力、多点突破,取得了诸多重大突破性进展。 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次就价格工作出台的专门文件。 《意见》明确了到2020年价格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及重点任务,是下一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意见》明确,将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有关专家表示,《意见》为我国在重点领域全面推进价格改革设置了明确的时间表和改革路线图,有利于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系统谋划,在实施好价格调控与改革重点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年)》,对每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实现无缝衔接。 政府定价范围也在大幅缩减。201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自2016年1月起施行,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 《目录》是贯彻落实《意见》的一个重要举措,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大幅减少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分批平稳放开约80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全面顺利完成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主要包括:放开绝大多数药品、烟叶、民爆器材价格,部分竞争性交通运输和邮政服务价格,以及建设项目服务、房地产和土地评估、认证认可等大多数专业服务价格;将教材、公证和司法鉴定服务、省内油气短途管道运输的定价权限下放由省级管理;指导地方放开资产评估、会计师、税务师服务等多项服务价格,有效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增强了社会投资积极性,改善了市场供求关系。 记者了解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也作了相应调整,地方定价项目缩减了55%左右,实现清单化管理,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重点领域改革深入推进 今年1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决定对成品油价格机制进行修改完善,在原来设定“天花板”价格的基础上,增设了“地板价”。同时,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进一步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 近年来,我国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多轮改革,从总体上看,成品油价格改革朝着市场化的方向不断迈进,改革后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加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在激发企业动力、促进市场竞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及规范石油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成品油价格改革是我国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实践之一。“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建立健全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近年来,我国在天然气、电力等领域价格改革不断深化。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天然气价格改革,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一步调整到位,存量气分三步调整到位,2015年实现并轨,并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成立了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在电力体制改革方面,2015年1月起,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在深圳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蒙西、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等6区域,并部署其他非试点省份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核定深圳、蒙西电网2015-2017年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减轻两地相关用户电费负担约9亿元和26亿元;放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鼓励交易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竞争性方式形成价格。 在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按照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较关系的改革目标,非居民用天然气增量价格2013年一次性调整到位,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2015年4月,将非居民用增量气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价格提高0.04元,实现了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放开直供用户的天然气价格,加上之前已经放开的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天然气占消费总量超过40%。 此外,居民阶梯价格制度顺利推进,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已在除新疆、西藏外的全部省(区、市)实施。26个省(区、市)的289个城市已经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14个省(区、市)的58个城市已经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其余城市正在积极有序推进。 以价格杠杆助推转型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水泥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水平的提高,同时,对化解水泥行业过剩产能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价格改革加快推进,既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了可靠保障,也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了更多活力,有效促进了节能减排。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一项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不过,我国排污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2013年以前各地执行的排污收费标准主要是按照2003年测算水平减半确定的,已经远低于企业主动治理污染的成本;多数地方尚未对挥发性有机物、建筑工地扬尘以及污水废气中的其他污染物开征排污费。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省份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顺利。通过排污费的征收,筹集了大量污染防治资金,也提高了企业对治污的认识,促使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资、削减污染物排放。 有关专家认为,价格杠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针对性,更好地运用包括价格杠杆在内的结构调控政策,是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客观要求。 2015年4月20日起,我国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2分钱,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1.8分钱。这一举措,既符合煤电联动政策,又直接帮助工商业企业减少用电支出600多亿元,对第三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促进了结构调整,可谓“一举多得”。 近年来,我国还通过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及对风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制定较高标杆电价,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截至去年底,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分别居世界第一、二位。对燃煤发电企业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政策,对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脱硫、脱硝机组占全国火电装机分别达96%以上和87%以上,其中脱硫电价对全社会二氧化硫减排贡献率在75%以上,成效非常显著。此外,对相关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和差别排污费标准,为限制“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国将进一步健全生产领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体系,逐步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继续实施并适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结合电力、水等领域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完善对“两高一剩”行业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的差别电价、水价等价格措施,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实行基于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的电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
关键词:价格改革,十二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