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收到代表议案34件
其中符合议案条件的17件
从1月11日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上获悉,截至1月10日18时,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34件。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逐件审查,认为符合议案条件的有17件。
这17件议案分别是:衡水市代表团李广恩等1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议案;沧州市代表团王静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议案;沧州市代表团崔慧霄等1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议案;廊坊市代表团王文学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议案;廊坊市代表团王建军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议案;廊坊市代表团耿建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社区服务管理条例》的议案;廊坊市代表团王世强等10名代表,邢台市代表团郝京茂、侯永利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秦皇岛市代表团刘艳红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的议案;唐山市代表团朱秋华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的议案;邢台市代表团张之永、任龙秋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议案;邢台市代表团陈凤珍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邢台市代表团齐秀敏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扶贫条例》的议案;邢台市代表团齐秀敏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的议案;邢台市代表团齐秀敏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条例》的议案;邢台市代表团张之永、刘玉芬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邢台市代表团张之永、何洪友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旅游条例》的议案;邢台市代表团陈凤珍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
以上17件议案,每件都由省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符合法定人数;内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明确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法规案有草案文本及说明等,符合议案成立的有关规定,建议作为议案办理。
关于代表提出的另外17件不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议案,拟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大会期间收到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由省人大常委会转交省“一府两院”及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会议还听取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分团审议,12个代表团的96位代表提出了147条意见。大会秘书处法案组根据省人大代表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据此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