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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新规来了 微信红包不可“任性”发

来源:长城网综合 作者:李雪曼 2015-12-30 07: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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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距网络支付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四个月后,央行昨天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新规都说了些啥?小编为你解读。

  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

  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该余额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支付账户要“实名制”

  新规一出,很多人不明白的是,央行为什么要坚持“实名制”管理?其实,就支付账户的性质而言,不难理解。支付账户跟银行账户完全不同,它只相当于你用人民币购买的预付费卡,银行存款有保障,支付账户未必如此。简答来说,银行破产了,有人赔偿,可网络支付机构倒闭了,你的钱就打水漂了。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解释,这是新规的监管底线。

  樊爽文:一个是确立了支付账户的法律地位,并且特别强调支付账户要实行实名制的管理要求,这也是《办法》在支付账户方面的底线。

  对支付账户和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扩充为三类。在功能上,三类账户都可以消费、转账,但只有Ⅲ类账户可以投资理财;在限额上,Ⅰ类账户自账户开立起累计限额1000元(类似微信中的零钱包),Ⅱ类账户年累计10万元,Ⅲ类账户年累计20万元,后两者限额累计中不含从支付账户中提现回银行账户的数额。

  《办法》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评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适度提高交易限额,未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时,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1万元。

  评为“B”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未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时,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7500元。

  这样支付不受限额约束

  央行表示,年累计限额以及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根据《办法》释义,支付账户的主体是指获准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等。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超过1万元的大额支付,用户仍可选择网银支付,或者额度上限较高的股份制银行快捷支付来完成。

  微信发红包受限零钱发红包累计不能超1000元?

  《办法》规定,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才能成为II类账户。

  从目前微信认证的情况来看,一般用户只有银行卡和手机号2种验证方式,因此仅能归类为I类支付账户,根据新规,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

  由此来看,用户仍可通过微信收发红包,但使用“微信零钱”发红包的金额累计不能超过1000元,如果还想继续用零钱发红包需要额外追加身份验证成为II类、III类账户。

  不过,《办法》要自2016年7月1日起才实施,今年春节发红包暂时无须按照新规执行。(据新华网、中新网、京华时报整理)

关键词:网络支付,新规,微信红包

责任编辑:刘江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