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停放半年被收高额费用
12月22日,邢台南宫的读者崔金生致电本报称,今年6月12日,他驾驶货车在沧州泊头富镇发生交通事故,事后事故车被停放在富镇停车场。如今事情基本得到解决,当他拿着放车单去开车时,停车场却要求他交纳15000元费用。经向物价局投诉后,崔金生交了6000元把车开出停车场。 交警队长称可帮车主协调降低费用 昨日,记者在泊头市富镇见到了崔金生,他给记者出示一张交通事故放车单,显示车型为大货半挂车,号牌为冀A6458V,事故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放车原因一栏写着一个“结”字,放行日期为12月18日。“这是交警队给的,可到了停车场却要让我交1.5万元费用。” 记者跟随崔金生来到位于富镇的泊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一体态偏胖的男性民警见到崔金生后问,怎么又来了?并称队长已经跟停车场打了招呼,直接去停车场就行。崔金生说,他就是案件的主办民警,姓孙。 无果后,记者跟随崔金生来到一鲁姓队长办公室。进屋后,鲁队长便向崔金生发问,谁打了投诉电话。“我帮你们协调不要紧,你们打投诉电话干什么?”鲁队长说,停车场收取费用包括施救费、看管费等,合理合法。至于国家对不允许收取事故车停放费用的规定,鲁队长说,关键是国家财政没钱啊。今年6月1日开始,国家才实施停车场不能收取停车费的措施,而且停车场已经报上去了,但一直没见到钱。 “这个事情我帮你们协调协调倒是可以,但你们打算出多少钱,怎么也得有个数。”鲁队长称,现在还处理着一个类似事情,当事人被停车场收取了1万元费用。 就停车场是否属交警队指定这一问题,鲁队长回答说,富镇只有这一个停车场有正规手续,咱总不能把事故车放到没有手续的地方啊,一旦丢了东西该怎么办? 半年前遇事故邢台车主被收高额费用 崔金生回忆,6月12日,他驾驶号牌为冀A6458V的货车在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东辛阁村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金生立即拨打了120、122,当天肇事货车就被停在了富镇停车场。 “录完口供后,我就回南宫老家了。”崔金生说,1个月后,崔金生收到一份交警下达的传唤文书,因当时正在与事故受害方进行民事调解,因此未到泊头交警二中队处理。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意向。之后,崔金生来到富镇打算开车,然而交警部门以案件未处理完,拒绝提车。 12月17日,崔金生拿着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之后,泊头交警二中队给崔金生开具了放车单。然而,崔金生拿着放车单到停车场时,却被告知要交纳1.5万元费用。 随后,崔金生找到交警队鲁队长,经过协调,费用降到了9000元。“这个费用实在承受不住,我就打了物价局12358投诉电话。”崔金生说,打完投诉电话40分钟后,这笔费用又降到了6000元。 停车场称自负盈亏不收费无法经营 11时30分,记者跟随崔金生来到富镇停车场。停车场负责人王东旭称,要想把车开走,6000元少一分也不行,这笔费用包括占地费和看护费。 “一年的场地租赁费就得十万元,还有人员工资呢,虽然说国家不让收费用,可没有人给我拨款,这6000元根本不够成本。”王东旭说,他们目前自负盈亏,这一辆十多米长的车停在这里,不收费早就倒闭了。如果崔金生再不来开车,他就准备再涨钱。 最终,崔金生只得交了6000元费用提车,王东旭承诺可以给崔金生开收据。12时左右,记者在停车场发现,一辆制式警车开进了停车场,直到13时30分左右记者离开时,制式警车还停在停车场。“上次我们来的时候,鲁队长带着交警队的人正在跟停车场的人吃饭,这次是鲁队长自己开车来的。”崔金生说。 崔金生开着车准备离开停车场前,再次找到王东旭索要收据。却得到答复:收据没有,如果你们不录音录像的话,开发票都行。 交警队可以帮车主与停车场协调停车费用?6000元费用,停车场到底该不该收取?国家的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发到停车场?……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报将持续跟踪。 |
关键词:停车场,高额费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