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新闻频道>>新闻调查

老人自书遗嘱赠房 孙女过户受阻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董昌 2015-12-19 10:42:02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法官提醒:自书或代书遗嘱易留隐患,最好做公证

  市民刘某常年跟爷爷、奶奶居住在省会桥西区,所居单元房登记在刘某爷爷名下。刘某的爷爷突然离世,奶奶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女刘某的生活。

  2007年,刘某的奶奶将两个儿子叫到身边,提出将老伴名下的房产及存款遗赠给孙女刘某,儿子们都同意了。

  于是,刘某的奶奶自己写了一份赠遗产给孙女的遗嘱。刘某的父亲、叔叔也分别写了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声明。

  2009年,刘某的奶奶去世后,刘某想办理房产过户,她叔叔迟迟不配合办理。

  无奈之下,刘某将自己的父亲和叔叔起诉至桥西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某的叔叔否认“放弃声明”为自己所写,还称赠与行为无效。但经鉴定,刘某叔叔的那份“放弃声明”确为其本人所签。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产为刘某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爷爷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应依法进行继承,刘某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刘某奶奶、刘某父亲、刘某叔叔。在三名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割前,刘某父亲、叔叔签署材料放弃继承房产,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刘某奶奶取得所涉房产的所有权。另外,刘某奶奶去世后,所涉房屋一直由原告刘某居住,则认定刘某已用其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该案所涉房产应归原告刘某所有。

  据主办法官介绍,他们也经常遇到类似案件。“避免遗产继承纠纷,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立一个有效的遗嘱。”该法官说,只有公证文书及法院生效的文书等有权威法律效力的文书,房产部门才会准予办理变更登记,“自书或者代书的遗嘱,法律效力有限,如果书写不规范的遗嘱,还会留下很多隐患。”

关键词:遗嘱,过户,受阻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