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撤乡设镇和撤镇设街道办”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撤乡设镇和撤镇设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撤乡设镇和撤镇设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办理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时,要严格遵循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在审核行政区划调整申报材料时,必须派员实地考察,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具备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15%等条件的乡,可撤乡设镇 指导意见(试行)明确,环京津、环渤海、沿铁路、沿省级以上公路的乡优先撤乡设镇,综合经济实力强和特色产业优势明显的乡优先撤乡设镇,县城周边符合条件的乡优先撤乡设镇,贫困地区能起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乡优先撤乡设镇;新设镇要符合本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和地名规划,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具有一定的辐射能力。 撤乡设镇要达到以下条件—— 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0-150人、151-350人、351人以上的乡,总人口分别不低于3万人、4万人、5万人,乡政府驻地村常住人口分别不低于4500人、6000人、8000人,全乡从事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15%。 有特色产业和规模经营项目,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全省镇的平均水平,其中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的80%,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此外,指导意见(试行)还规定了撤乡设镇所要达到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条件,如道路硬化率和路灯安装率不低于80%,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垃圾处理率不低于7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等。 撤销县级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办事处 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稳步实施撤销县级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办事处调整。县级政府驻地镇常住人口超过15万以上的,并且本行政辖区内平原地区存在常住人口3万人以下的乡镇和山区、坝上地区存在常住人口2万人以下的乡镇,可在不增设行政机构,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的前提下,撤销1个较小的乡镇,增设1个街道办事处,保持乡级行政区划单位总量平衡。 撤镇设街道办事处要达到以下条件—— 辖区常住人口6万-15万,面积9平方公里以上,非农产业居民比例不低于85%,居民小区成规模,居民委员会12至16个,每个居民委员会规模1500-3000户居民,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每百户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有章理事,有一站式服务大厅,有社区标志和社区信息平台,有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有特色产业和规模经营项目,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全省镇的平均水平,其中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的85%,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此外,指导意见(试行)还规定了撤镇设街道办事处所要达到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条件,如辖区道路硬化率和路灯安装率达到9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垃圾处理率达到10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居民区、街巷和楼院门户牌等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达到100%等。 |
关键词:撤乡设镇,撤镇,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