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 “老赖”将难当老板

来源:长城网综合 作者:刘江滢 2015-12-06 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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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继“老赖”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后,今后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也会被工商登记注册系统自动拦截。

  河北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老赖”不得担任公司法人

  12月起,河北省工商局“河北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并与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进行联网。这意味着,河北将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用联合惩戒,对全国范围内失信被执行人在河北进行公司登记注册环节全面实行任职限制。

  据了解,12月起,全国工商系统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工作,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8部委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精神,对全国范围内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司登记注册环节全面实行任职限制。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河北省工商局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升级了企业登记功能,企业申请办理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经理登记时,系统能够实现自动拦截、自动弹出警示窗口,提示限制原因,并自动生成《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河北省工商局下一步将把经营异常名录数据推送至政府相关部门,推动联合惩戒的开展,加大对各领域失信行为企业和个人的惩戒力度,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全国已有21省信用惩戒“老赖”涉及471人次

  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自12月1日上线运行以来,已有21个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拦截到失信被执行人任职申请,共涉及471人次。从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已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实现网络连通,其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将对“老赖”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

  河北7个月拘留“老赖”2379人次 集中打击拒不执行

  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4年12至2015年6月30日,河北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河北全省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2308案2379人次,实际判处共计54案57人。

  据介绍,2014年12至2015年6月30日,河北全省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案件共计629案661人,其中许多案件在移交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实际判处的共计54案57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47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6人。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2308案2379人次,其中,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84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295人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徐茂明表示,“执行难”是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导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中,全省各级法院将继续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时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解决认识分歧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热评:惩戒信用“老赖”:再严也不为过

  工商法院联手后,围剿“老赖”又添新举措,全国170多万“老赖”将面临“史上最严信用惩戒”,在以往所规定的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坐不了软卧和高铁、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的基础上,又得增加一条:当不了公司高管。如此一来,“老赖们”的生存和经营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失信成本进一步加大。相较于“老赖”的失信行为而言,信用惩戒再怎么严厉都不为过。我们平时将所有欠钱不还的人都统称为“老赖”,但在工商等部门的失信惩戒系统中,所指的“老赖”有着严格的界定条件。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所规定的“老赖”专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这些“老赖”不但失信于特定的当事人,加大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而且失信于法院和法律,加大了司法成本,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必须加大对其信用惩戒的力度,让其寸步难行,为自己的失信付出应有的代价。

  不难想象,工商部门此次关于“老赖”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规定,是合作备忘事项的进一步落实,使围剿“老赖”的合力更加强大。但是要通过惩戒“老赖”解决“执行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机制必须完备,“黑名单”信息既要在部门之间实现共享,更要在惩戒措施上实现同步,让每一项信用惩戒措施都成为惩治“老赖”的标配,不得厚此薄彼。另一方面,部门内部的纵向联动机制也须完备,要保证系统内部对“老赖”的惩戒上下一致,防止出现地域差异。只有让“老赖”真正成为“过街老鼠”,其才会寸步难行;只有不断加大“老赖”的失信成本,才会保障守信者畅通无阻。

(据河北日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网综合)

关键词:老赖,联合惩戒,当老板

责任编辑: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