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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有关部门详解养老金调整相关规定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赵晓华 2015-12-02 0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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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本报A04今日动向版报道了部分人员养老金上调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纷纷来电咨询具体情况。昨天,石市有关部门进行了详细解释。

  2014年9月30日前执行相关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含行业驻外地单位和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县级单位),以及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涨幅从400元至900元不等。

  此次调整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涨幅与职级相关,每人每月增加额从400元至900元不等。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1934年以前以及在1934年至1939年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再增加100元和60元。

  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后,2014年当年不计入计发1-3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也不补发,但计入2015年计发基数,差额部分给予补发。

  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对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形成的差额予以补发。

  2014年10月1日(含)之后去世的,其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基数计发,已经按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标准计发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发。

  按照要求,要确保12月底前完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组织实施。

  此外,今年还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所需资金由退休老工人原所在单位支付,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退休老工人原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或原所在企业(集团)破产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关键词:养老金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老工人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