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实施山水林田湖海生态修复。秉承“山水林田湖海”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开展生态修复,打造京津冀生态涵养保护支撑区。 1.实施山体修复工程。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矿山和采石场依法关停,对居民聚集区、交通干线、河湖周边的矿山和采石场进行环境治理,恢复地形地貌景观、植被生态。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扶持机制;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开展对乱采滥挖、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等行为的综合治理。以水源涵养区为重点,强化水土流失治理,优化配置工程、植物和耕作措施,严格水土保持监管,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到2020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万平方公里,治理区水土流失控制程度达到70%以上,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2.实施节水综合治理工程。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严格控制农业用水,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和农艺综合节水技术,到2020年,粮食生产核心区小麦抗旱节水品种普及率达到70%。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到202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开发利用再生水、矿井水、空中云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逐步减少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到2020年,全省压采51亿至54亿立方米,使地下水位下降局面得到明显改善。实施河流水网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南水北调、引黄入冀补淀和水库枢纽、河湖水系连通等重大水利工程,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省骨干水网体系,充分保证城乡供水,有效保障重要生态目标需水。 3.实施绿色河北攻坚工程。依托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太行山绿化和沿海防护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全面推进宜林荒山荒地绿化和沙化治理,加强天然草原保护,加快草原生态功能修复,构建绿色生态屏障。以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为抓手,以环京津、环城和环村林带建设为重点,以主要交通干线和河流水系等廊道为骨架,以城镇郊野公园和生态林果园为载体,扩大绿量,提升景观效果。“十三五”时期,完成造林绿化2100万亩,50%的“三化”草原得到治理,草原植被盖度达到60%以上,彻底遏制草原沙化趋势。 4.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在粮食主产区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在生态脆弱区完善耕作制度,创新农田管理模式,推行保护性耕作。开展农田专项整治,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大力实施测土配方,逐年减少化肥、农药用量,主要农作物用量实现“零增长”;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基本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废旧地膜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耕地用途,逐步将25度以上不适宜耕种且有损生态的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4600万亩以上。 5.实施湖泊湿地保护工程。采取引黄入冀补淀、控制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环境监管和淀内居民外迁等措施,对白洋淀进行综合治理;采取湖区治理、除涝河道治理、周边河道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截污等措施,保护和治理衡水湖;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加快京津保生态过渡带湿地恢复。到2020年,白洋淀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水湖水质达到Ⅲ类标准,7个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通过验收。 6.实施海岸海域整治修复工程。加强沙滩、河口、近岸构筑物、海岸景观、海水养殖区整治与修复,建设海岸生态廊道。开展海域生态修复,推进滨海湿地退养还滩,恢复海岸自然属性;采用人工清淤治污、增殖放流和海藻场自持繁育等手段,恢复海湾及入海河口海域生物多样性。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退养还滩(海)面积14平方公里。 三、健全制度体系 (一)建立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制度。 1.设定资源消耗“天花板”。科学设定省、市(含定州、辛集市)能耗强度、煤耗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指标,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逐一明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用水总量限值、地下水开采量限值,作为刚性约束,加强管控。划定2020年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严格用途管制。 2.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市县环保责任红线,合理设定省、市(含定州、辛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严格考核奖惩,确保不突破国家下达的指标。将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等管理限值作为底线,制定纳污红线,建立限制纳污制度。依据海水水质及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等指标,划定四级海洋环境质量底线,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 3.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设定京津保生态过渡带、重要湖淀周围、城镇近郊、主要河流及交通干线两侧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区域生态红线,严格保护重要区位和脆弱地区林地。将实施生态奖补机制的草原全部划定为基本草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划定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二)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加快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域和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用途管制制度,明晰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边界,全面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分质使用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简化自上而下的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农户采取多种形式自主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制,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区域用水总量指标为红线,按照“可以持续、留有余量,生活优先、注重生态,市场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并确权登记。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在严重缺水地区建立用水定额准入门槛。建设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引导和规范林地使用权流转。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机制。 (三)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节水、循环经济、生态补偿等地方性法规,修订节能、土地管理、矿产管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健全标准体系。落实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制(修)订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商业和民用、公共机构等节能标准,实现主要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争取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结合河北省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行动要求,及时制(修)订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适时将“领跑者”指标纳入行业能耗、排污限额标准指标体系,鼓励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能耗、排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强水、土地节约与利用及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化工作,制定实施标准30项以上。 (四)完善经济政策体系。全面落实河北省水价改革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相关意见,严格执行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差别水价和阶梯水价制度,科学制定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确定农业水价,推行计量用水、节奖超罚、精准补贴机制,根据国家安排开展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全面落实垃圾发电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动态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断提高企业排污成本。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政策适时调整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与保护、先进适用技术研发示范等项目给予支持。通过股权投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园区等。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通过低息贷款、优先贷款和延长信贷周期等方式,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绿色信贷,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和林业贴息贷款办法,完善森林保险政策,扩大林业贷款规模和森林保险范围。 (五)创新市场机制。推广节能、低碳、绿色和有机产品认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推进节能环保发电调度,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依次调用化石类能源发电资源。探索建立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推进水权改革,研究制定水权交易办法。建立公开、公正、高效、透明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将矿业权出让全部纳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科学核定初始排污权,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形成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易平台组织实施、排污单位自主参与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结合管护成本、森林经营效益与工资物价水平,研究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逐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开展国家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开展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逐步扩展到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生态公园。加快建立滦河流域、张承地区官厅水库与密云水库上下游地区之间基于市场定价的水资源补偿机制。建立水生生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持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积极推进北京市、天津市支持我省生态建设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制度化建设,建立北京市、天津市与我省相关地区生态环境效益共享、建设保护成本共担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省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搞好配合,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形成强大推进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自觉担负起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责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配合抓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格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抓紧提出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重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审计考核问责。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参考,对生态文明建设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终身追责、严肃问责。 (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强化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和企业作为重点督察对象。实施网格化监管,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保障资源环境监管机构行政执法独立性,禁止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涵盖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落实相关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监督的及时性,将“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常态化。加强对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保障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杜绝重查处、轻整改现象。强化对资源开发和交通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四)强化统计监测评价。建立重点用能(煤)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体系,完善全社会煤耗统计制度,开展季度试算。建立循环经济、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体系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评价体系。建立地表水、地下水、水质、重点用水户监测网和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全省的水资源监测体系。建立森林资源和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成立森林、湿地、沙化土地、水土保持等监测机构,开展年度监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生态红线评估遥感监测和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影响评价监测三大系统,实现生态监测全天候、自动化和天地一体化。建立生态文明综合评价指数,定期对各地能源、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资源承载能力和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化水平,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快国家试点建设。深入推进张家口、承德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与北京延庆、怀柔联合共建京北生态屏障,抓好廊坊北三县、天津蓟县、北京平谷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共建工作,支持秦皇岛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抓好曹妃甸工业区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打造中日韩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合作样板。推进迁安“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在省内其他有条件的城市推广。在雾灵山、大海陀、野三坡等地推动建设国家公园,在塞罕坝、千松坝等地提升和建设国家森林公园,在闪电河、北戴河等地提升和建设国家示范湿地公园,在衡水湖、白洋淀、泥河湾、小五台等地提升和建设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有效模式,加快在全省普及推广。 (六)培育生态文明文化。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消息、通讯、专访、综述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方式调结构的新进展新成效,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创作一大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生态文化作品,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厉行勤俭节约。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有序增强公众参与程度。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 |
关键词:生态文明,实施意见,加快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