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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开启保障制度新征程

来源:长城网 作者:王玲玲 2015-11-18 08: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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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自从今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各省都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更是有多地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在过渡性养老金发放问题上,地方对中央方案进行了细化,坚持保低限高。

  各地养老金并轨方案纷纷出炉

养老金并轨。资料图

  至少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多地设10年过渡期确保待遇不降低

  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问题,《决定》并没有明确。对此,地方上的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甘肃、天津、云南等地均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特别关注:养老金并轨

养老金并轨。资料图

  养老金改革存在哪些风险?

  1、目前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接近4000万。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制度属国家保险模式,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个人账户上的空账,已构成了巨大的转制成本。

  2、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普遍担心福利待遇下降,尤其是原本待遇就偏低的地方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并轨后,养老金待遇会不会降?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地方上的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甘肃、天津、云南等地均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养老金并轨后,等于待遇拉平吗?

  目前,全国“体制内人员”总数接近4000万,是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群体。据了解,改革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值得注意的是,“并轨”,并不意味着待遇水平的降低。同样,“并轨”也不等同于“制度融入”以及“各群体待遇拉平”。

  养老金该怎么领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热评:养老金并轨要平衡好各方利益

  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养老金“双轨制”政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保、机关事业单位四种养老模式并存,养老金缴纳方式、缴费标准各不相同,待遇更是相差甚远。养老金的“双轨制”,不仅使各类参保人员在就业状态变动时面临不同种类社会保险的“选择难”和“衔接难”,而且影响其养老待遇的享受,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不公平。因此,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并轨,一直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呼声。当然,养老金并轨改革,牵一发动全身,仅凭一剂平衡利益的“方子”是不可能收到“包治百病”效果的。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还须加快推进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配套改革。如此,养老金并轨改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据人民网、中国新闻网、东北新闻网等综合)

关键词:养老金,待遇,过渡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