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全面启报新农合大病保险
起付线1万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日前,记者从张家口市卫计委获悉,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启报工作已全面开展。参合农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可在获得新农合基本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最高补偿额可达20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我市于2014年9月出台《张家口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张家口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对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负责,每个公司分别负责10个县(区)补偿工作,并在各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置大病保险结算网点。 目前,两个保险公司正在为2014年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患者进行报销,待2014年回补工作完成后,拟于11月底前启报2015年补偿工作。今后,参合农民凡在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解放军第251医院和市第一医院及各县县医院等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的费用,凭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均可在医院实现新农合基本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在市外或我市大病保险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参合患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经办保险公司将通知参合患者到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补偿。 个人负担多少以后可以报?报销比例是多少?据了解,我市按照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负担高低实行分段补偿,2014年和2015年补偿方案为:起付线1万元。补偿比为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补偿45%;3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补偿55%;6万元以上至11万元(含11万元)的补偿60%;11万元以上的补偿70%。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20万元。张北县二台镇海子洼村村民张某,患有重大疾病,去年共花费医药费用118732元,新农合基本补偿47119元后,此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为其“二次报销”18307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张某一家的医疗费用负担。 相关链接 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提取,不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2014年按每人20元的标准提取,2015年按人均30元提取。 保障对象:年内全市所有参合的农村居民。包括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父母一方享受当年的大病保险待遇。 保障范围:参合人员在获得新农合基本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可进入大病保险保障补偿范围。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办法=当年住院总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规定的不予补偿的费用-当年新农合已补偿费用。 补偿时限:以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关键词:张家口,新农合,大病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