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北省分级诊疗《实施意见》之保障实施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制发了《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后简称“意见”),通过采访卫计委的专家,本文将对各方应如何实施保障分级诊疗工作的推进进行解读。 图片来自互联网
政府方面: 推进分级诊疗需要保障政策 分级诊疗的保障机制需要不同部门通力配合,共同建立完善。一是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合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就诊患者倾斜,向下转诊的住院患者不再另设基层住院起付线。对未经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非急危重症患者,下调相应医保报销比例。 二是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激励引导。降低药品和耗材、大型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实行基层签约服务制度。引导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组成,为签约患者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提出要建立慢性病分级诊治管理机制,探索由三级医院专科医师、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师和经过培训认证的健康管理师组成团队,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与健康管理服务的模式。慢性病患者可由签约医师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并努力满足治疗用药需求。 医院方面: 各级医院在分级诊疗中应发挥的作用 实行分级诊疗关键在于明确和落实城乡各级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其中: 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服务,以及为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等,提供与技术水平、设施设备等条件相适应的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服务包含: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的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和健康管理;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护理服务等。 二级医院中,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向上转诊和承接上级医院下转的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专科服务,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恢复期、稳定期患者。二级医院应提供的服务包含: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较复杂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疑难复杂疾病患者的向上转诊服务;上级医院下转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的诊疗、康复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 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部分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二级医院应提供的服务包含: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二级医院转诊的疑难复杂病例或因其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患者;疑难复杂疾病的专科医疗服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在转诊中须注意哪些问题 对超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诊疗能力范围的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上转指征逐级转诊或越级转诊。常见病、多发病、各种急慢性病缓解期、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的以及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或临终关怀的病例,上级医院要根据下转指征转往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对于不符合转诊条件而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级医疗机构要允许其转诊,并做好登记。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报销时患者须提供转院手续。 在上转患者过程中,下级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在下转患者时,二级以上医院应将患者治疗诊断、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必要时要一并开展跟踪服务。 患者方面: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对广大人民群众和患者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需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原有的就医观念和习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公共媒体等手段,提升广大社会群众的疾病防治知识和对医学科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提高科学就医能力,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 哪些患者可以直接去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70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术后复诊患者、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以及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分离的患者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
关键词:分级诊疗,医疗机构,医疗服,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