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新建商品房按10%配建保障房
近日,《沧州市本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管理办法》及配建合同和回购协议书出台。三个文件明确规定了新建商品房必须以不低于总住宅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并由政府回购,纳入所在小区实行统一的市场化物业管理与服务,为广大保障家庭申请保障房提供新房源。 《办法》中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自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为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验收,达到竣工备案条件,确保使用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交付房屋保证达到入住条件,能够正常使用,满足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由于产权性质与商品房不同,配建的保障房不能办理预售许可,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为做好收购、移交工作,交付前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入住条件,由住建局、财政局进行现场踏勘,提出收购意见。 在税费交纳方面,政府作为购房人时,参照商品房买卖做法,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前产生的税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政府之后产生的税费和基金,由政府负担。 |
关键词:商品房,保障房, |
责任编辑:刘江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