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在英首提“中华法制”意义非凡
图为:2015年10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和英国首相卡梅伦共同出席 在伦敦金融城举行的中英工商峰会并致辞。 一、中华法制文明是世界法制文明的璀璨明珠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2400多年前孟子说的这一句话,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这说明炎黄子孙的血脉里一直流淌着优良的法制文明基因。但是,不知为什么,在一些西方人眼里,甚至在我们本民族的少数人眼里,中国一直是所谓的“没有法制的国家”。就在2014年7月,英国《金融时报》曾刊文说中国的审判只是“党的审判,而非依法审判”,“是政治驱动的产物”。这虽然是少数西方人的论调,但是,这也折射出西方社会对中国的法治偏见。这种偏见的产生剔除其有意歪曲的政治因素之外,还应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这少数人对中华古老的法制文明知之甚少,二是因为我们自己没有讲好中国法制故事。 中华法制文明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涵丰富,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法制底蕴,是人类最灿烂的法制文明之一。习近平曾高度评价我国的法制文明,他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中华法制文明历史悠久,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同时也产生法制。云梦秦简的出土,证明了公元前四世纪左右,秦国的法律规范已涉及到立法、行政、民事、经济、刑法、诉讼、狱政、司法鉴定等诸多方面,确实达到了史书中所说“秦皆有法式”的地步。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中华法制的内涵十分丰富。一是礼法结合。礼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被统治者改造成为体现“别贵贱、序尊卑”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汉儒通过说经解律、注律和引经断狱等途径,引礼入法,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至唐朝,礼法结合、相辅相佐已经形成密不可分的“本”、“用”关系,如同《唐律疏议》名例篇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是以人为本。西周统治者,从“天命靡常”中发现民情即民心的向背对于维持政权统治的重要作用,因而提出了“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的卓越命题。人的地位提高了,天的地位下降了,民心的价值得到了重视,神鬼的价值遭到了冷淡。中国古代人本主义就是从西周重视人情民心,鼓吹“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历史背景中发端的。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动,进一步彰显了民心向背对于国家兴衰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所谓“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先秦时期的重民思想,经过儒家的提炼与升华,终于演绎成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其成熟的形态和标志就是儒家思想体系中“仁学”的创立,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的重要里程碑。儒家人本主义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所谓“天地之性人为贵”,而且立足现世,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关注人生。正是人本主义的哲学基础,使中华法制文明达到真正文明的境界。三是伦理立法。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伦尊卑的等级秩序,即所谓伦常。为了维护伦理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伦理立法。由于伦常关系影响着立法,渗透于立法,因此在中国古代法典中伦理立法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反映中华法制文明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四是法“致中和”。《礼记·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可见,在儒家经典中,中和是最高的道德标准,达到“致中和”的境界就会产生“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神秘效果。由于法是“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因此中和表现在法制上含有执法公平、准确、宽猛合于法度之意。《尚书·康诰》所云“慎罚”,就是不得“滥罚无罪,杀无辜”,以使刑罚得中。周公还提出司寇苏公,作为刑罚得中的榜样:“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荀子·王制篇》说:“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杨倞注曰:“中和,谓宽猛得中也。”所谓“听”泛指处理政事、执法断案故需有准绳。中国古代思想家多以度量衡器来比喻法的客观、公正、公平,并作为法致中和的考量标准。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又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在中国古代“中和”是“良法”的概称,“致中和”是法制建设所追求的目标,思想家们有关法“致中和”的一些论断,反映了中国古代法理学的水平,是中华法文化宝库中的瑰宝,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基点。 10月20日,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指出:“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几千年前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目标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习近平首提“中华法制”意义重大,他向全世界宣告,法制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中国法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独树一帜的、特色鲜明的中华法制文明,具有重要的世界地位并对世界其它法系产生重大影响。 图为:2015年10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伦敦白金汉宫会见 英国工党领袖杰里米·科尔宾。 二、中华法制文明对现代西方法制形成有重大影响 在世界法制的历史上,中国古代法制不仅起源早,且长期居于发展的前列并对西方法制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以秦律与西方早期封建法典相比,秦律不仅在时间上早于西方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一千多年,而且在内容上,也是还停留在习惯法阶段的《撒利克法典》所无法相比的。尤其是作为中国封建法典典范的和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的《唐律》,更是为周边国家所长期取法,起到了母法的作用。例如,日本天智天皇时期制定的《近江令》和天武天皇时期制定的《天武律令》,便是以唐贞观前后的“令”为蓝本的。至于在日本法制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宝律令》,无论篇目与基本内容都取法于《唐律疏义》,只是作了一些删并而已。 日本著名中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升在其名著《唐令拾遗》中称:“古代中国法律在地域及民族方面,皆曾影响于四方。耶林谓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中国于东方古代亚细亚亦曾一度以武力支配之,一度以儒教支配之,一度以法律支配之” 。这种以中国为传播原、辐射周边国家的法律传播是单向的,是以中国强大的国力、高度发达的文化为支持的,它使中国刑法走出了中国的地域版图,从而具有世界的意义,是中华刑法发展史上一次以输出为特征的国际化表现。 古希腊最早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作为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柏拉图在其早期崇尚贤人政治思想就有中国的儒家法制思想的影子。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是,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确而富有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后来,他参加了叙拉古的贵族政治斗争,推行“贤人政治”失败了。于是,在他晚期著作《法律篇》中,观点略有改变,转而认为:人类一定要有法,并遵守法律,否则将如野兽一般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又一位杰出思想家。在古代西方,第一位坚定地主张法治并系统地论述法治问题的思想家应属亚里士多德,他的许多思想与中华传统法制核心思想相通。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认为国家事务有时可能会依仗于执政者的才智,但其才智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执政者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些思想与《管子·明法解》所说的“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是相通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段对“法治”所做的经典性解释,既有概念上的缜密分析,也有理论上的广博诠释。由此演绎、扩展开来,形成了历两千余年的辉煌的法治学说史。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首先应当是良法。这里所说的良法是指:为了公众利益而非为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律;是对自愿的臣民统治的法律,而非靠武力支持的恶法的专制统治;是可以维持城邦政体久远的法律。与此相对应,任何专制的人治统治下的法律都是恶法,民众可以服从良法亦可以服从恶法,但恶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因此,虽能实现法律统治,但终不能导致法治。《韩非子·守道》上说:“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其次,法律必须具有崇高的权威,应当为民众所普遍遵守。《管子·明法解》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普遍遵守法律的观念,应该说是古希腊哲人法治思想中的一大精华,这一观点最早由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亚里士多德发展了这种思想,并进一步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为了人人都能自觉守法,亚里士多德还特别强调教育的作用,在他看来,即使完善的法制得到全体民众的认同,如果没有良好的教育促使公民将其转化为内在的思想情操,企望公民守法的目的也无法达到。 图为:2015年10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 三、全面依法治国兼收中西法制文明精华 10月20日,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指出:“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习近平的全面依法治国是根据中国实际推进的依法治国,是吸收中华法制优良传统的依法治国,也是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成果的依法治国。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中以人为本的思想与中国法制文明中的民本思想是一脉相通的。 2015年1月习近平在《求是》发表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章,文章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他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指出:“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几千年前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中国古代“民本”一词,首见于《尚书·五子之歌》中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语,其基本含义是民众是国家、君主进行统治的基础,只有重民、爱民、养民、教民,君主的统治才能稳固,国运才能昌盛长久。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思想体系。它发端于商周时期神权衰落之际,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成为儒家“仁政”学说的核心内容,并最终被吸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正是民本思想的传承,对皇权专制形成了强大的制约力量,从而保持了传统文化不因专制主义思想的不断强化而失去活力,丧失创新精神。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中法治德治“两手抓”的思想与中国法制文明中的礼法结合综治也是一脉相通的。 习近平在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章中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他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他强调:“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 中国法制文明中蕴含中丰富的礼法结合综治思想。礼法结合综治自秦汉儒法整合到西汉形成以后,又经魏晋至唐最终定型,直至清末,在基本结构上就没有什么变化。以刘彻为起点,自西汉至清朝的2000多年间,各个朝代,不管是圣君贤臣,还是昏君庸臣,不管是汉民族统治者还是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都一无例外地实行礼法结合的综治模式,不再改变;魏晋至唐沿着这条道路终于完成了历史性的礼法有机结合,礼法结合综治模式臻于定型,造就了礼法秩序下的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最高峰,造就了大唐文明。纵观汉以后各朝代,都继承和坚持了礼法结合的综治模式,并根据当时实际部分的调整,灵活地加以运用,但从来没有超出其范围。礼法结合综治思想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产生了深远与广泛的影响,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主要特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历史经验。 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是推进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国法制建设的内容正经历着一个从无到有、从旧到新、从简到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正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积极影响,从外部促成了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仅有15年,而资本主义国家在法治方面建设比中国早了二三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在借鉴学习中,剔除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与制度如“两党制”、“多党轮流坐庄制”、“三权分立”外,更多的是学习在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中与社会化大生产相结合,反映民主政治运行规律等对我国有益的内容,比如“代议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制”等。西方市场经济历史悠久,法律制度较为完备,中国要学习西方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运行方式主要是市场经济模式,都强调经济法制,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这些法律制度,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共同性,只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可以大胆借鉴。有的法律制度虽然不能直接用于我国的建设,比如西方的议会制,但其体现出的权力不能过分集中、权力应受制约的精神,我们也要学习借鉴,并根据中国国情在实践中运用,为建设我国法治文明服务。 由于东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于不同的土壤,决定了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学习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时,精神和理念的移植是重心。法律精神是法律制度的核心。转换法的精神就是用西方法中权利本位、法律至上、程序优先、司法独立、契约自由、经济民主等精神要素取代那些在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标准,确立全新的符合现代法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而实际上,西方进步法律文化的精神,如“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权利能力平等”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已经在中国当代的许多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吸收西方法治文明,要注意与中国国情的兼容性。法制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彻底抛弃。应着眼于现实和未来,在保持中华法律民族性的同时,借鉴西方传统及当今的法律文化精髓,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在古老文明的华夏大地上彰显法律的权威。 中华法制既是中国的又是世界的,既是古代的又是现代的,既是被应用的又是被信仰的。中华法制在世界法制文明的舞台上,正闪烁着熠熠光辉。 中国法律对于近代西方法律产生了影响,是当代国际法学界的共识。例如,曾经跟随马嘎尔尼出使中国的英国贵族斯当东翻译了清朝法典《大清律例》,他认为,中国法律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但很多地方是可取的,值得西方国家借鉴。他说:“中国法律……甚至对于我们这些幸运的、开化的西方国家,也许也是值得效的。……与我们的法典相比,这部法典的最伟大之处是其高度的条理性、清晰性和逻辑一贯性--行文简洁,像商业用语,各种条款了当,语言通俗易懂而有分寸……我们还没看到过任何一部欧洲法典的内容那么丰富,逻辑性那么强、那么简洁明快,不死守教条,没有想当然的推论。”美国汉学家C·莫里斯、布迪在他的著作《中华帝国的法律》中也指出:“与西法相比,中华帝国的法律更加人道、更加合理。”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巨匠孟德斯鸠、伏尔泰、莱布尼茨等人,都介绍了中国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法律文化。 由于周边国家的法律长期效仿于中国法律的系统,加上中国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文化上的先进性,中国法律的系统被世界公认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的划分中,或划分为五大法系,或划分为七大法系,但无论怎样划分,中华法系都是组成之一。可以说,中华法制文明对于世界法制、特别是西方法制的产生与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
关键词:习近平,中华法制,规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