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沧两市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石家庄市与沧州市开始执行新的生育保险费率。 据了解,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今年7月份,人社部、财政部就印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24日决定,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两部委指出,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据了解,石家庄已于10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生育保险费率,市区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费率调整为0.25%;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5%。沧州市也降低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0.4%降低为0.3%;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0.8%降低为0.5%。据了解,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只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不会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的待遇。 据了解,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仅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用人单位参保职工,除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外,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过,实际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
关键词:生育保险,费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